该文惊现“自我克隆”,在两处(第155页和第157页)分别出现多达三百余字几乎一致的相同表述,虽然只是“串场的套话”,也实属不当。足见这样的过门儿实在是可有可无、有不如无。
在中国,由于过去国家行政的手伸的太长——还管他人瓦上霜,只是到了如今,其他行政方才“苏醒”,开始——主动自扫门前雪。能否因此而得出其他行政在“分担”国家行政的公共职能这一结论呢?从别人手中拿回原本就属于自己的东西,好不好意思说——替那人分忧解愁呢?分政予民与还政于民,还是有着天渊之别的。同理,其他行政也只能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而不能去染指、分配什么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所垄断,其他行政的出现并未打破这一垄断。冰雪(就是国家行政)消融之后,万物(就是其他行政)复苏了。政府撤出的阵地,恰恰就说明那阵地并不适合政府,并不适合行政权的存在。后来占领这些阵地的其他行政,自然应该有别于国家行政,自然要和国家行政——划清界限。如果是:走了胡汉三,又来周扒皮(他们老哥儿俩可是“穿一条裤子都嫌肥”的关系。难不成国家行政与其他行政也如该文作者所理解的那样是这种关系?),那老百姓可真就没有活路了。
当下,各种协会所拥有并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是这种社会组织自己内部生发而形成的。绝不是“替”国家进行管理,更不是“行使着过去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而是——换了天日,浴火重生,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行政功能的扩展与政府职能的扩张,二者不是一回事。更明确的说:行政功能的扩展是个假命题。行政(是行为样态)是有着特定且稳定内涵的,是不会随着时空变迁而改变的。政府(是主体类型)职能则好似气球,可大可小。但也应有章可循,而不应肆意妄为。变了的是政府职能,不变的是行政品性。错误的将政府职能的多样化等同于行政功能的多样化,有太多的业内人士栽倒在这个问题之下。变了味儿的行政,不是行政。
其他行政健康、蓬勃的发展,无疑是趋势所向。但它们与国家行政是各立门户、分家单过的。它们虽然和国家行政共同拥有“行政”的基因,但却已经不是直系血亲了。在专门研究以国家行政为对象的行政法的时候,还是不要掺和其他行政才好。与此同时,政府除了权力职能之外的其他非权力职能也一定会健康、蓬勃的发展。但是两种职能“血型”不同,“脾气秉性”也各异,好似一个男孩儿、一个女孩儿,国家作为家长应该区别对待、分别调教,千万别把孩子给弄得:男不男、女不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