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与公共服务这两个词汇的确不同,但二者是何关系?国家是国民实现权利的工具,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以为国民提供服务为最高宗旨,因此,权力是手段,服务是目的。该文曰:“从‘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则显然是将二者置于并列进而替代的关系。并因此得出了“这一发展极大的拓宽了行政的内涵与外延”的结论。将公共服务做表面化、手段化的理解,就自然会认为由于服务主体、服务方式的多样化而导致服务内涵以及服务范围的扩大化。其结果:行政等于服务,手段等于目的。
承认并发展不同主体的不同样态的行政管理,并非是“行政分散化”的表现。其他主体的行政管理并非导源于、派生自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的行政管理并非是所有行政管理的总源、“祖宗”。行政,是这个家族的龙头,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中国,行政的一个分支——国家行政过于发达,而其他行政则几近于无。作为大哥的国家行政与作为小兄弟的其他行政是平辈关系,切切不可认为其他行政是国家行政分散的结果,那不就乱了辈分吗?
政府垄断国家行政的局面是永远不会也不应被打破的。现在我们所面临的是解禁、松绑、承认、发展其他行政的问题。上述两个方面互不相关,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
“其他非政府机构间接行政”,富于幽默的创新性表述。难道行政还可以——间接吗?还可以——隔靴搔痒吗?
即使有所谓的“衍生行政主体”,恐怕也不是由行政主体所衍生的吧?简单的道理:哥哥是万万不可能衍生弟弟的。
如果非要说:“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保证人’演化成了直接参与者。”那么,“外部保证人”和直接参与者的身份属性是不一样的,“外部保证人”是典型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法主体;而直接参与者则是不拥有国家权力的私法主体。国家可以有双重(甚至多重)身份,但是切切不可混为一谈。千万不能在国家扮演直接参与者的时候,还非要和行政纠缠在一起。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职能、使命的确增加了,但其中很多的部分已经非权力化、去权力化,蜕去了权力的外衣。这些失去了权力光彩的国家职能,必须重新审视、理解、定位,不能再套用权力职能已有、现成的理论。重新定义国家职能,甚至重新定义国家,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只要是政府(含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行为,就一定是行政行为吗?只要是政府的事务,就一定是行政事务吗?这可是需要小心回答的问题。即使回答者在回答这个具体问题时注意了其中的细微差别,但是在脱离这一问题之时,可能就忽略了其中的差异。这可能就是所谓的思维惯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