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职能是变了,可是行政的本质却没有变。国家可以做得更多,但这丝毫不能抹杀不同国家行为之间的差异。可能是人们习惯于国家的权力行为了,于是便误认为所有的国家行为都是权力行为。政府总是给人留下权力者的印象,殊不知,政府原来还可以成为非权力者。没有这样的清醒认识,就自然会把政府的所作所为都视为——行政了。
政府的非权力者的身份是要“放下身段儿”的,是没有权力作支撑的,是费了力却有可能讨不到(个人)好处的。目前,国家没有能够清晰划分政府的双重身份(即权力者和非权力者),甚至将基于上述两种身份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职能交由同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去履行。对此,不仅所有的老百姓都糊涂了,而且连这样的行政机关自己也(难得)糊涂了。于是,身份混同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个强大的权力者的身份掩映了一个无所谓强大的非权力者的身份。由此带来的职能混同,便把不明就里的某些学者引入歧途——精心研究所谓的非权力行政。
政府的非权力行为,可能是行侠、行善、行行好,但肯定不是行政。行政与权力同在。此结论,颠扑不破。
行政机关以外的所有的社会组织天然就具有以自我管理为目的的行政活动的存在。此种行政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如果需要法律规范,也应当另立门户。极端的例外:国家非要通过特别法律(自然不应包括所谓的行政法规)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政权,此种情形下,该社会组织也可被称为行政主体。但是,必须指出:恰如某国的某项法律授权某个或某些男士可以到女厕所去方便一样,这样的国家和这样的法律是令人费解的、是不可理喻的、是荒唐可鄙的。
履行公务、实现公共利益,无疑都可以成为政府的欲求和行动。但是这些已经与行政没有必然联系了。该文纠缠于这些概念的辨析,已经离题。
好一个“地方自治团体”,不知在中国与之对应的客观现实是什么?请赐教。
该文所谓的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是建立在混淆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混同权力行为与非权力行为的基础之上的。各种组织的各种行为都打着行政的旗号,所有的账单都记在行政的名下,这样的行政主体多乎哉?不多也。
国家行政与其他各种行政“同名”但“不同姓”,之所以不能将它们融为一炉,是因为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发展规律和作用机理,国家行政具有而其他各种行政不具有的鲜明特征:1、依法而不是依其他行政;2、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责任法定;3、以国家强制力作支撑。无视这些本质差异,强行“收编”其他各种行政于国家行政的麾下或者将二者统一于泛行政的名下,国家行政或泛行政的地盘儿倒是扩充了不少,可是定睛一看,不过是一些散兵游勇、乌合之众。将自己的学术版图做大,可能已经成了某些学人的癖好。这一点倒很像商人和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