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李 昕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该文流露出明显的简单拿来主义的痕迹。资料来源限于国内(含台湾地区)中文文献。该文作者对文献中提及的国外理论和现实均采取“不容置疑”、“当然如此”的态度。
可是,当我阅读该文所转述的文献的有关内容的时候,却疑窦丛生、问题多多。仅举一例,该文介绍:国家是法国行政主体的一种,是依公法成立的法人。我要发问:1、“国家”一词的精确内涵?是最高行政当局,还是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的概括的国家机关的总和?2、依据什么“公法”?是
宪法吗?还是某种或各种国家机关组织法?尽人皆知,法国与我国的国情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有关法国的文献中,区区“国家”、“公法”两个简单名词其所指代的客观现实,可能就与我国有很大不同。当这些不同、差异在没有意识或者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进行学术研究,其结果可能真实、准确吗?该文中,类似的介绍可谓——铺天盖地。当然,同样的问题也几乎发生在当代中国所有的社会科学“学术作品”中。
时代不同了,世界变化了。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国家的职能、使命随着社会变迁而有所变化,是客观的也是合理的。国家行政是有着特定内涵的,国家行政不等于全体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既有权力行为,也有非权力行为。国家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权力行为。国家因时代的需要而提供的诸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主要指帮助、给付等——笔者注)、医疗、教育、电力、煤气、自来水、邮政、电信电话以及交通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服务”,为什么非要和行政“联姻”呢?所有上述各项服务,完全可以与权力无关,完全可以与行政无关。既然国家职能不限于权力行为、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非要使用“非权力行政”这一词汇呢?“非权力”与“行政”二者兼容吗?我承认:国家除了行使各种权力之外,还可以提供多种非权力化的服务。但是请千万不要将此二者混为一谈,把服务归入行政,把服务与行政嫁接。国家的非权力主体的身份,必须得到确认。国家非基于权力主体身份而做出的行为,请不要与行政扯到一起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