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美的合同”如何更完美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江水律师之《完美的合同》一书所展示出来的合同设计制作、审查修改的流程,若能按部就班,诚如其书名,确实看似无懈可击。但是,正如书中所言:“绝对完美的合同或许根本不存在,但相对完美的合同却是可以做到的,而且完美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它依靠的是思维方式的突破和持之以恒的不断完善。”此言尽显一名优秀律师特殊知识分子的身份,永远处于一种怀疑与批判的觉醒状态。完美是否便是终点?是否有更完美的合同呢?

  
  合同虽最终由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达致,它也难以脱离现有的法制框架而生效。所谓合意达致的效力,实际上依附于现行法律的确认。但是,合同并非是对现有法律文本的重复与摘抄。在如何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层面上,合同管理作为其中的一支,其所依据的合同文本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为何需要被解释?“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诚如萨维尼所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合同的设计与审查首先要符合法律解释科学性工作的表面特质。从交易目的出发,四个基本功能模块、适当的排列组合,这一框架的具备再加上内在质量与表达质量的完善,通过标准化的流程设计、审查,这样的一份合同完全可以符合法律解释的科学性。但是,这样法律解释其实仅仅停留在形式的合同管理层面,并未将其完全纳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体系之中。因为,此时的交易目的,其实是未经现有法律规范的考量便作为合同起草与修改依据的。这里的“合规”仅限于合同本身,并未包括交易目的本身。如前所述,交易目的作为企业实现运营目标的节点,若纳入整个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中,实际上也是需要进行“合规”审查。将合同管理看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一个形式组成部分,那么合同管理与整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便是“貌合神离”,其结果便是“交易目的”的合规审查游离于整个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之外。

  
  真正的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运营目标的指引下,根据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税务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等各个方面的需要对交易目的进行合规性审查,以此为依据设计审查合同,这方能实现合同管理的初衷。或许是窘于篇幅有限的欲言又止,又或者是碍于主题延伸的文不对题,《完美的合同》对此虽有察觉但并未深入。若将合同管理与整个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割裂开来,所谓的合同管理仍旧是徒有虚表。此时的“合同管理”只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人在此山中”,而未能真正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应有的高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