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完善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的监督。正如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因此,权力者有必要接受监督。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党内行政权的有关规定,目前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可谓不多,有学者曾概括出十个方面: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本级法院内部的监督,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然而我们会发现,虽然存在众多监督部门与形式,但是由于科学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的缺失与断裂,一系列的监督缺乏系统性。例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笼统而不明确的,公检法三家内部“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政法制建上规定的内部自行监督疏于形式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是显得苍白无力,至此,监督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监督的形式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分散的形式上的监督反不如集中的有力监督。因此应建立起完整的监督体系,同时配套相应的具体监督制度,评议制度,罢免制度,使监督到位而落实。根据人民法院1998年9月公布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属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负责审查此案的审判人员的法律责任。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是仅仅通过司法机关内部自行监督,往往使得产生“形同虚设”的尴尬状态,只有让当事人参与监督才能发挥效力。因此,对于人民群众的反映要及时做出反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实处理,形成健康有序的监督体系,真正让腐败无处可藏。
监督是从外部约束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方面,正如有学者提出“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 因此民事起诉权的有效实现也离不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官在面对具体的当事人自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然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制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塑造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使其忠实于
宪法和法律。
如何构建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呢?笔者认为贺卫方教授倡导的“让从事了任何不轨行为的司法者赶到自尊心受到损害,感到无法见容于司法共同体的其它成员”是值得采纳的策略。 因为“越来越多的现代研究表明,要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社会控制,最重要的莫过于诉诸于自尊心。相形之下,外部的监督和制裁只是一种次要因素。”虽然本人对于“外部的监督和制裁只是一种次要因素”抱有质疑,但仍然认为要培养法官的自尊心意识对职业道德建设是很有必要的。
结语
我国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这决定着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保障公民的民事起诉权,是必不可缺的题中之义与前提保证。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重视公民的民事起诉权,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行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者简介】
王学文,所在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1]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2]周永坤:《诉讼法理研究论纲》,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3]韦群林、谭世贵:《司法不作为现象及司法管理对策初探》,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总第83期)
[4]左卫民、朱桐辉:《公民诉讼权:
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载《法学》2001第4期,第5页
[5]吴意、高朋:“郑传本:请对我的诉求公开审判”,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1期,第29-30页
[6]秦平:“五毛钱的官司打还是不打”,载《法制日报》2002年10月17日第8版
[7]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
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3页
[8]江伟 主编:《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9]钟雪梅:《我国的司法不作为初探》,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0]宇凤利:《诉权入宪的理性构思》,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1]林喆:《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13]刘佑生、刘会生、公丕祥等:《司法改革与公正执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203页
[14]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15]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