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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保护的思考

  
  首先,建议诉权入宪。

  
  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蒂倡导的“接近正义运动”标志着诉权宪法化,国际化的世界宪政趋势的到来面对这一宪政发展的潮流,世界各国纷纷将诉权写入宪法文本,从宪法之高度保障诉权。

  
  中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按照该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对该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应承担按照本国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的义务。中国既然成为该公约的正式成员国后便应该履行该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尊重人权公约所确认的诉权,通过宪法明确规定诉权。

  
  另一方面,通过宪法确认公民的诉权有利于开启宪法诉讼程序。即让公民依据宪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救济时,公民有可能担起宪法诉讼。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宪法诉讼的先例,但是只有让公民拥有宪法诉权,才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与前提,没有宪法诉权,就没有进入诉讼领域的可能。

  
  因此,必须改变公民诉权游离于宪法文本外的现状,将诉权写入我国宪法文本,从宪法之高度保障诉权。

  
  鉴于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2款规定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将诉讼权规定于第41条作为第1款,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被侵害时,有权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救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公民或法人去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二,建议修改现行法律。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更没有明确公民的宪法诉权问题,因此仅仅通过宪法确认公民诉权是不够的,还需有必要的具体法律予以保障民事起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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