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空见惯的“起诉难”,“立案难”现象与法院的不作为有着密切关系(从本文最初的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使得公民对国家司法机关就绝纠纷,维持公正的职能产生质疑的同时更使得公民的民事起诉权面临被架空的境地。
然而,法院为什么“积极地”不作为呢?我认为主要存在三种原因:一是不敢作为;二是不愿作为;三是不屑作为。
第一是法院不敢作为。首先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产生,人事任免、经费等都是受其他机关控制,司法部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面对一个法律问题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其它一些不应纳入考虑之中的问题,“畏首畏尾”的习惯就渐渐形成了。其次在法院内部也存在司法行政化的现象,由于法院之间,法院和法官之间,上下级法官之间,都渗透着法律之外却扎根于实践之中的“潜规则”,导致下级法院和法官在面对压力的时候只能把天平倾向妥协。因此,当司法机关和法官自身难保时,不作为或许是他们唯一的办法。
第二,法院不愿作为。2003年1月1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桂高法[2003]180号通知,对13类案件暂不受理”,该文件认为“这些案件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了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现象”。 影响法院形象成了不受理案件的理由,连不作为都有了堂而皇之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最高院才能决定案件的受理范围,而广西高院这种“将不作为合法化”的规定显然是一种越权与渎职。
第三,法院不屑作为。正如有学者指到:“在某些基层法院还存在‘抽屉案’情况,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 这种现象明显反映了有些法院没有摆正自己的位子,没有明确自己的职责是救济是服务,根据诉讼标的大小对当事人的“十万火急”却视为“琐事”,自然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缺失。
关于民事起诉权的保护和操作模式构思
一、保护民事起诉权的必要性。
起诉权作为一项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民事起诉权更是关系每个人的私权利的实现。在我们倡导法治与以人为本的今天,民事起诉权受侵害、限制或剥夺的现象却层出不穷。法治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人民权利与幸福的手段。然而当人们被法律拒之门外时,权利从何而来?救济从何实现?法治从何谈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公布《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队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属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负责审查此案件的审判人员法律责任。这条规定表面看来是对审判人员义务的规定,然而当法律本身对“应当受理的案件”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授予法院“不予受理的特权”时,公民的起诉权自然无以对抗,在司法实践中更是要忍受来自多方面的侵蚀。
因此,保护民事起诉权理应成为促进法治建设所首要考虑的题中之义。
二、保护民事起诉权的操作模式构思
(一)、立法保护
根据前面理论上论述我国目前在民事起诉权方面的立法缺陷是民事起诉权的保护如空中楼阁无法实现,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