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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起诉权的现状与保护的思考

  
  然而,1997年10月,上海《青年报》连续在显著位置发表《两兄弟杀人事发搬请大律师&;#8226;郑传本16万出庭》为标题的文章,文中说“16万元打一场刑事官司,这或许可称为刑事案件律师收费的全国记录”。

  
  《钱江晚报》则刊登标题为《郑传本高价出庭的“两梅”杀人案承办员王庆芳检察官细说内幕》的文章。文中说 “在本报关于郑传本等律师收受16万元律师费用的报道发表后,‘两梅’杀人案的承办员、市检察院一分院起诉处的王庆芳检察官又向记者透露了案件审理期间的一些情况。据王庆芳介绍,‘两梅’在公安预审阶段一直承认杀人,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到检察院接手此案时,他们也一致承认联手对顾敏黎行凶。可是当案件提起公诉、律师介入后,两人立即翻供了,起诉书送达时均没有表示异议的‘两梅’突然矢口否认杀人。王庆芳说:‘起初我们只是感到奇怪,但不得不在两名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增加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来听被告人和家属说起律师费的事情,我们才不再奇怪了。”轰动上海的杀人案由承办检察官细说内幕,立即引起媒体纷纷转载,直到1999年,这些消息还在流传。

  
  郑律师认为,根据事实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并收取律师费,这是律师履行正当职责的行为,律师收费并没有禁止风险代理。律师的正常工作被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媒体作出了不当判断后广为传播,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贬损。郑律师认为,这些事实已经构成了对他名誉权的侵害。

  
  1999年10月,郑传本认为此案在全国很多地方产生了恶劣影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提出“《上海青年报》《钱江晚报》,“两梅”案承办检察官王庆芳登报认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6万元”等4项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起诉,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交了诉讼费后,将搜集到的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一直没有接到开庭通知。2000年8月,上海一中院裁定,郑律师的请求与一中院受理范围不符,驳回起诉。郑律师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郑律师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01年1月。郑律师以同样的诉求起诉到上海徐汇区法院,2月徐汇区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审理,郑律师按规定交足受理费用。此后案件审判员找郑律师谈过一次话,也知郑律师有大量证据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此后再也没有了音讯。郑律师问过法院几次,都被告知“等待”。2002年8月,法院突然以“本案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郑传本的起诉。紧跟着,郑律师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既不开庭审理,也不找郑律师谈话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30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过这个案例中郑律师的起诉权一次一次被无端剥夺的情况,我们不禁为之感到叹息,然而下面一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则更让人为之感到冤屈,不仅起诉权被剥夺,还被扣上“滥讼”的帽子,这就是曾引起争论的“五毛钱官司”案。

  
  2002年3月湖南株洲市律师佘某乘K510次列车前往长沙,列车次未按降价后的新规定对其收取票款,而是按原规定多收了五角钱,佘某为此诉至长铁运输法院。虽经法院调解,佘某仍坚持以诉讼方式解决,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法院认为佘某拒绝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并诉至法院的行为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遂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案中且不说法院在计算个案得失的时候是否偏于司法资源而忽视了小额诉讼请求的社会效益与价值,其是否有权以滥用诉权为由“不予立案”而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也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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