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有学者指出,司法救济请求权从案件分工的角度可分为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行政司法救济请求权与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包括起诉权,上诉权。本文所指民事起诉权则属于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范围之内,它要求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的形势要件,不论实体权力应受保护与否,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案件。
我国民事起诉权的现状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然而在实践中的起诉难的情况却是,许多原告将民事诉讼状递交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也称不予立案),或者在受理后,在庭审时发现不应受理,而做出驳回起诉的,只用口头裁定,不发给原告裁定书,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的“不予立案”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因为上诉没有法定依据(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而驳回上诉。这就造成两个后果,一是从程序法上讲,一审法院实行对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口头裁定,实质上形成了一审终审;二是从实体法上讲,这种“一审终审”在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现实中的一些案例充分说明了“起诉难”“立案难”的普遍现象。
《中国律师》杂志于2003年第1期刊登了一篇报道,披露了上海著名律师郑传本以名誉权受到侵害状告上海两家媒体和一名检察官,然而三年时间向上海三级法院(基层、中级、高级)起诉或上诉,均遭到驳回起诉的案件。大致案情如下:1996年,郑传本律师和另外三位律师,接受一起轰动上海的“两梅”凶杀案被告人家属委托,为两名被告人进行一审辩护,费用为每位律师1万元。并与被告人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鉴于郑传本律师对‘两梅’案的全面责任及风险,以及还可能殃及辩方证人的风险等因素,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向乙方补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郑传本律师的劳务和人身风险金,如辩护无明显成果,此款如数退还甲方;2.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为对辩方证人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风险补偿,若未发生此类不测事件,此5万元等结案后如数返还给甲方。”从这份协议上看,郑律师的辩护具有明显的风险代理特征。
为周全起见,郑律师写了一份《为提请立即制止王庆芳等人对辩方证人横加恫吓,并对辩护人构成事实威胁的报告》,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了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并抄报给了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高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和一些媒体。尽管此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激烈抗辩、观点对立,但“两梅”之中仍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一审结束后,郑律师退还了委托人5万元的律师劳务风险费,另外5万元,委托人从中付给郑传本和另一辩护律师2万元二审代理费,其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留在律师事务所内为申诉之用。在两审当中,郑律师和他的同事历时22个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调查取证、出庭质证、辩论,共收费13万,实际收费2万元,郑律师本人真正得到的个人报酬只是提取其中的30%,也就是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