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正是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共同的“无差别主体”的弊端,重新“发现”和审视环境事务中具体细致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关于环境,不仅存在着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存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密切相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和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密切相关。将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统一在环境正义之下,实际上是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伦理关系和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伦理关系放在一个话语体系之下,将环境伦理看做一个多层次的道德体系,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居于这个道德体系中的不同位置,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也就有了共同的话语平台和对话空间,具有了寻找其重叠共识的可能性。
正如环境伦理学者认为的那样,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标志着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理论转向。环境正义思想的出现,正是跳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或称之为自然中心主义)之争的框框,来重新审视环境伦理的结果:环境伦理不应仅仅局限于探讨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伦理关系,还应包括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伦理关系。这也正是对环境正义的外延作广义的理解所具有的重要理论意义。
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正义作为环境事务领域高层次的伦理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伦理体系,根据其共同体的范围的差异性,一般将其区分为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认为环境正义的外延既包括人际正义也包括种际正义,并不是说人际正义和种际正义都要进入法律世界。伦理的正义共同体和法律的正义共同体是有差异的。我们认为,从伦理意义上看,正义共同体可以扩展到别国的公民、未来世代的人甚至其他生命形式[30],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正义共同体的成员必然或者当然地成为法律的正义共同体,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换言之,并不是这三个层次的环境正义都可以上升、转化为法律正义。伦理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在何种范围内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尚待检视。
【作者简介】
梁剑琴,女,湖北省武汉市人,博士,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教师。
【参考文献】[1] Klaus Bosselmann and Benjamin J. Richards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Market Mechanis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9. 转引自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1页。
[2] 对于环境正义外延的研究,学者们运用了不同的术语,比如环境正义的基本类型、环境正义的向度、环境正义的平等关怀等等,但其所指向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即都是根据环境正义所指称的主体的差异性,或者说是从分配正义共同体的角度来对环境正义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区分。
[3]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武汉大学博士论文,第30页。
[4] 王韬洋:《环境正义——当代环境伦理发展的现实趋势》,《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5] 李培超:《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5期。
[6]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武汉大学博士论文,第30页。
[7] See Ander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20. 转引自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1页。
[8] 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
[9]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页。
[10] 王韬洋:《环境正义——当代环境伦理发展的现实趋势》,《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11] 详细论述参见李培超:《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5期。
[12] 李培超教授是用国内环境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和全球环境正义来表述的,但其随后的解释正是从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个维度展开的,这两种提法的内涵是一致的。
[13] 参见杨盛军、莫香:《环境正义实现的主体维度》,《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4期。
[14] 熊小青:《人的生存旨趣与环境正义的理性解读》,《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5](美)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6]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58页。
[17]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128.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71页。
[18](美)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1页。转引自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40-142页。
[19](美)彼得·辛格著:《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转引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2页。
[20](英)鲍尔·G·哈里斯著:《国际正义与环境变化》,张晓波译,载于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1]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66.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5页。
[22]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5页。
[23] 杨通进:《论正义的环境——兼论代际正义的环境》,《哲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4] 参见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5页。
[25]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23页。
[26] 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页,转引自刘雪斌:《代际正义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8页。
[27]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23页。
[28] 杨通进:《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叠共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9] 杨通进:《争论中的环境伦理学:问题与焦点》,《哲学动态》2005年第1期。
[30] 应该注意的是,应该扩展和可以扩展以及扩展的理论完满是不同的概念,对于国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和种际环境正义来说,提出正义的要求的理由都是很充分的,但就目前的理论发展来看,正义共同体扩展的理论信度和深度都还在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