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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正义的外延

  
  综上所述,在环境问题和全人类性和文化形态多元性并存的世界里,环境正义的共同体内部有着错综复杂的层级关系。人类只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但却是最有影响力的子共同体,在某种意义上,人类成为生态共同体的利益分配者和命运决定者。同时,人类这个子共同体也是异常复杂的,它由构成人类社会的各个国家组成,各个国家均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政治、经济和宗教传统,任何对该子共同体的成员,即各民族国家,做一种均质化的理解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每个国家的内部,因为在每个国家内,因为阶层、居住地域、职业身份等原因又可以分化为具体而重叠的各种共同体。所以环境正义的共同体并不是单纯的某个被扩大了的成员范围,而是各种层次共同体的复杂组合,其中每一个层次都不应受到减省或忽略。[27]
  
  四、从环境正义思想的理论意义看环境正义的外延
  
  正如杨通进研究员指出的,现代环境伦理学是在反思和批判“自然存在物不是人类道德义务的恰当对象”这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预设的过程中开始了自己的建构工作。确立自然存在物(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地球等)的内在价值、扩展道德义务的范围变成了现代主流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路。但是,仅仅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来建构现代环境伦理学,也使得主流环境伦理学走上了一条与人类中心主义完全对立的发展道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似乎成了一对水火不容的原价。[28]环境伦理学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发展模式导致以致于学者们所指称的环境伦理的含义也不尽相同:有时是指广义的环境伦理,泛指所有对环境问题进行的伦理思考;有的是指狭义的环境伦理,专指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有的是更为狭义的理解,特指人与自然伦理关系之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
  
  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都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和理论盲点,从实践的角度看,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容易在制度层面发挥影响,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则能够在信念伦理和美德伦理的层面发挥作用。因此,建立一种能够超越和整合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具有合理多元主义特征的开放的环境伦理学,应当成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必有之路。从“整合论”的角度看,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伦理问题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既包括“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也包括“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包括代际伦理关系和受代际伦理关系影响的代内伦理关系)。[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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