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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正义的外延

  
  尽管国际环境正义扩展了国内环境正义的空间维度,但是这些正义问题都是共时性的,正义共同体始终是当代人(或者是当代人的某些部分)。代际环境正义则提出了正义的历时性问题,将正义共同体扩展到了后代人。环境正义问题在时间维度上对传统正义共同体提出了颠覆性的挑战。正如安德鲁·多布森所说:“至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任何没有就将未来世代进入我所谓的正义共同体的可能性进行讨论的正义理论,都是不完整的。”[21]
  
  从正义共同体扩展的角度看,社群主义者提出的扩展道德与文化共同体的观点、权利主义者扩展权利共同体的观念、契约主义者扩展原始状态共同点的观点都对正义共同体扩展到后代人作了回应。[22]这三种不同的观点代表了将正义共同体扩展到后代人的三种不同的努力路径。相较而言,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契约论论证最为充分,也最受学者关注,有学者从罗尔斯概括的正义的环境出发,论证了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23]还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正义理论通过为“原初状态”的共同体增加限制条件,从而使得代际正义成为可能。[24]换言之,将正义共同体扩展到后代人,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支持,还得到了众多正义理论的回应和支持。尽管这些理论对于环境利益和负担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分配还没有完满的、令人信服的指导说明,环境利益和负担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分配还面临着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但是,我们至少看到了一种理论上的应然和可能。
  
  随着道德关怀的范围不断扩展,人类对于由自己的同类和其他生物所共同组成的混和共同体的归属感日益增强,表现在当自然生存的共同体扩展至整个“地球村”的居民时,对历时性的人际义务(代与代之间的义务)和种际义务的关注就超出了共时性的人际义务,类主体的类成员意识已经悄然上升。因此,人们往往根据其所了解的自然法则来规定环境正义的共同体,这样,环境正义的共同体将涵盖地球上所有的居住者——自己的同胞和别国的公民,已经存在的人类和尚未出生的世代、自己所属的物种和其他的生命形式。[25]顺着这种思路,种际环境正义自然就成了环境正义的一个方面。种际正义是一种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正义形式,它认为在不同的物种之间具有正义关系,尤其是在人和有知觉的动物为代表的其他物种发生关系时,人要承担不损害其他物种利益的义务。这种正义认为,人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态中应该与自然界尤其是与其他生物之间保持一种和谐关系,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生态环境,不能对其他生物利益构成伤害。“随着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扩大到动物”,人类“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时,不仅要考虑人际利益和权利的平衡,还要考虑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平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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