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说从环境正义产生的背景来分析其外延,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忽视了概念产生之后所发生的流变。任何概念诞生之后,都不会就此停滞,科学技术的发展、认识的升华甚至某种集体的误读,都可能使得概念的外延甚至内涵发生剧烈的变化。实际上,环境正义的外延也经历了一个流变的过程。而中义说和广义说的分歧在于环境正义是否包括种际正义上。广义说强调人际正义和种际正义的内在统一性,认为完整的环境伦理学既应包括人际伦理,也应包括种际伦理。广义说显然是从伦理规范意义上认识环境正义的外延的。中义说认为种际正义无法进入法律世界,实际上是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认识环境正义的外延。和正义一样,环境正义首先是高层次伦理规范,正义只有融合了法律要素之后,才变成法律正义[8],也就是说,作为高层次的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只有和法律融合之后,才变成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那么,用伦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的困难来缩小环境正义的外延,可能是一种简省的做法,但将不同语境下指称的环境正义相混淆,极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认为“环境正义”是“对环境的正义”,只是对环境正义外延作了判断之后的结论,此种结论不能作为论述环境正义外延的依据。
因语境不同而对某一问题形成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是非常正常的学术现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必需的。值得玩味和深究的是,不同语境形成不同观点所折射出的深层次理论问题。在笔者看来,伦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和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之间存在的差异和重叠,恰恰放映了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伦理为法律提供价值来源和支撑”这个基本共识之下,富勒所述“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9]也成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路。那么,对于环境正义的外延来说,我们首先要厘清的是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此乃认识作为法律规范的环境正义外延之前提和基础。沿着这个思路,也就可以区分伦理世界和法律世界中的环境正义,进而展现环境正义进入法律世界的路径。本文将着重论述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而如何界定作为法律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涉及到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进入法律世界的限度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二、从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看环境正义的外延
虽然环境正义研究的现实契机来源于环境正义运动,但是使用正义理论来解释环境问题并不是“环境正义运动”的独创。早在二十世纪中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以及哲学家们对环境伦理问题兴趣的日益增长,原本被“严格限制在人的利益——获得公平、自由、公正和机会——的范围内”的正义理论,就已经被用来为大自然的权利进行辩护,并且发展成为当代环境伦理中的两个重要原则:从对后代的权利的关注出发,将正义应用于未来的时代的代际正义原则,和加强大自然的权利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的种际正义原则。因此,“环境正义”一词最初使用的含义与“种际正义”的含义相同,例如Peter S. Wenz的Environmental Justice ( Albany :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8)一书,主要探讨的就是在人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原则的可能性。而“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初,则是使用正义理论来论述少数民族、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所遭受的不公正的环境待遇,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面临生态环境破坏、污染、被迫迁徙等威胁的不同社会群体间(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主张开发者和反对开发者等等)的冲突。[10]但是,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并没有停滞不前,其议题不断扩展,环境正义运动持续深入推进,环境正义的外延也迅速突破了最初的代内正义这个层次。环境正义运动的三个口号“NIMBY”、“NIABY”、“NOPE”明确了表明了这种趋势。这三个口号的完整表达分别是“Not In My Backyard”,“Not In My Anybody’s Backyard”,“Not On Planet Earth”。它们所针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有毒垃圾,在何处建造垃圾焚烧炉、放射性物质存储仓库和污染严重的企业等等,如果考虑这样一个现实背景,那么这三个口号所呼吁的“不要弄脏我的家园”,“不要弄脏所有人的家园”,“不要弄脏地球这个所有生命共有的家园”。从“NIMBY”到“NIABY”到“NOPE”反映了西方“环境正义”运动的轨迹和理论向度的变化。[11]不难看出,从“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基本上就规定了环境正义外延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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