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所附的优先权情况应事先向拍卖人进行说明,再由拍卖人将此情况告知优先权人和各竞买人,以保证优先权的行使以及竞买人对竞买物必要的知情权。
在委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在拍卖标的明显存在优先权的情况下,拍卖人应主动通知优先权人参加拍卖。对于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无法知晓优先权存在的情形,法定优先权人因拍卖人没有告知而不能参加拍卖程序的,事后仍可主张优先权。但拍卖程序并不因法定优先权人未参与而当然无效,若法定优先权人事后不主张权利,则在最高竞应人与委托人之间新建立的法律关系将持续合法、有效。对于法定优先权人事后主张优先权的方式,考虑赋予法定优先权人撤销权较为合适。即由法定优先权自主选择是否撤销新成立的法律关系。当然,对撤销权的行使应规定合理的期限。这样的模式才能有利于维护市场既定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也避免全然认定拍卖为无效所带来的僵化结果。在法定优先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对于最高竞价人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应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进行赔偿;约定优先权人因不知拍卖的存在而没有参加拍卖程序的,因约定优先权的相对性,优先权人事后不可主张优先权,但可根据约定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拍卖人或委托人已事先通知优先权人,但优先权人没有参加拍卖程序的,应视为优先权人对自身优先权的自愿放弃,优先权人不得事后再主张优先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交易行为以及财产利益流转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同时也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利。
(二)在拍卖程序进行中,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目前理论和实践中保护优先权有三种方法:一是“竞价法”,二是“询价法”,三是“询价竞价法”。
“竞价法”是指优先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直接参与竞价,实行价高者得。因此,优先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买。按照“竞价法”,优先权人必须积极竞价、主动应价,其优先权才可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