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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分析

  环境税可分为环境消费税、资源生态税和污染控制税。环境消费税通过对破坏环境的商品或服务加重课税,对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减轻课税的措施来达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目的。资源生态税是指对从事环境开发、利用行为,就其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旨在对资源价格起矫正作用。污染控制税种类较多,如德国的“废水税”、法国的“水污染税”、荷兰的垃圾税、日本的绿色税收等。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资源生态税和污染控制税必须强制推行,而环境消费税则更多要利用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3.发放许可证
  
  拍卖可交易转让的排放许可证、狩猎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以及配额,并允许它们在所需主体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在法律既定的规则下进行流转。这些融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的办法应该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例如,政府通过这种办法确定污染水平并将排放额度有偿地在乡镇企业间进行分配,而不是告诉乡镇企业必须为每吨污染交纳多少税额或费用,并允许乡镇企业自己选择污染水平。这一方法可以用实例进行演绎:假设一条河的污染物容量为400吨,沿岸有两家厂家A、B生产不同的产品,政府配给每个企业的排放量为200吨。现在A厂的产品销售非常好,它就会产生增加产量的需要,但是增加产量肯定会增加污染排放量超过200吨,而B厂的情况正好相反,产品滞销,正想抑制产量,有100吨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剩余。此时A、B两厂就可以进行自由的协谈,就100吨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交易,只要双方自己是有利可图的,那么污染物的排放量仍然是400吨。于是“排放权市场自动地产生效率的排放形态”。
  
  (二)私人方式
  
  诱导式内部化指的是对现有外部性问题的改进,或者是新的防范措施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或实行的。[3]在农村,对于绿色或有机食品标志、农村生产及生活废物的综合利用、农村经济结构及种养结构的调整等等都可以采用诱导式内部化方式。
  
  1.产权交易
  
  根据科斯的观点,外部性的法律本质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市场失灵的法律本质是产权界定不明确即所有权、财产权失灵,如“公有地的悲剧”。外部性和市场失灵的克服,一般并不需要以税收、补贴、公共措施等形式存在的政府政策来改变这种权利,只要存在财产权就足够了。这种原理运用于环境问题上所形成的理论主张和相关观点我们称之为“环境保护的市场主义”。“环境保护的市场主义”认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是建立一套界定清晰、完善的包括环境权,排污权及其转让权,水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在内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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