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途径
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经济角度的认知,为从经济角度寻求农村环境的保护路径提供了指南,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及市场机制必须引入进农村环境法律治理。我们将从政府和私人角度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及市场机制加以分析。
(一)政府方式
强制性内部化就是指依靠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与实行来促进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式的制度安排被认为是重要和必要的手段。[2]我们把农村环境保护的政府方式归纳到强制性内部化范畴之内。
1.直接管制
几乎所有的污染物和其他影响健康及安全的外部效应,政府均应依靠直接的管制加以控制。环境管制的主要方式有:污染排放量控制,污染物有毒含量标准控制,排放达标的设备监控。管制有社会管制和经济管制之分,对污染物和环境的管制则是一种社会管制。
在“命令-控制”型管制下,管制者只需给出控污技术、污染总量和建厂选址的详细规定,厂商必须严格执行。此管制框架将各方主体之间的可能博弈排斥在外。假设管制者的各种标准是非常合理的,那么可能达到有效率的最佳污染水平。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美好的设想,其实政府直接管制受到了诸多方面的质疑和非议。比如,这些标准在宏观上忽视了区域和产业纳污能力差异,在微观上也忽视了不同主体之间处理污染能力和均衡污染成本的差异,污染处理能力强且生产成本低的主体将没有任何激励去更多地减少污染。如有效率的控污水平的确定有赖于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比较,但污染控制的决策经常在做这种比较之前就做出了。再如,“排放达标的设备监控”,需要环保部门对该产业的科技信息保持无限理性,但是实际上政府的环保部门往往表现出有限的理性,这样企业就有机会在保有原有的控污设备的前提下继续污染环境而不必负担污染治理成本。总之,通过政府的控污令、关闭令等直接管制来保证经济效率在理论上可行,但现实中的诸多“政府失灵”却使它失去了可能性。所以,在信息充分、本-益分析、克服“政府失灵”的条件下,政府管制一般是有效率的选择。
2.环境税
在二十世纪初,庇古就对环境治理的经济方法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排污者的生产成本与社会成本就存在一个差异即外部成本,公式为“外部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成本”。这种差异无法通过交易合同(市场)消除。只有通过税收(税额即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额),才能使当事人在生产或消费时将与因其污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额相等的税款视为行为成本结构而调整行为水平。后来福利经济学家提出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次优准则,即在补偿受害者的福利损失后行为人的福利仍然得到了改善,那这种资源配置方案便是有效率的。要使企业排污的外部性内在化,就需要对排污征税,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状态。此外,此方式只要政府确定污染物所产生的损害而无需考虑如何防治和治理污染而节省了政府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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