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为公共物品的农村环境问题
一些常见的环境资源都是公共物品,如乡村风景、新鲜空气、洁净而安全的水、茂密的树林以及生态的多样性。
环境资源系统体现了公共物品属性——共享性、非选择性;非排他性、搭便车、公共供给。[1]农村环境资源系统完全具备公共物品的属性。农村环境资源的共享性是指两个以上人能同时利用而满足各自的需要。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的非选择性是指农村环境资源没有其他的可替代品,或者选择其他的替代品的成本非常高昂而不可期。比如,如果不对农村环境生态系统加以保护的话,则过几年会出现即使存在高支付意愿而“农家乐”不再的状况。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的非排他性是指环境资源系统要排除他人使用在方法上既不可能,在成本上也不值得。比如,某些人为防止空气污染而付出了代价,也不可能把那些没有为此付钱的人排除在呼吸清洁空气的利益之外。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的使用不能限定在对它的生产作出贡献的人,而那些对它的生产没有作出贡献的人也是可以使用的,这就是“搭便车”现象。不需投资便可以随便享受,使得农村环境资源公共品的供给和融资很难通过私人生产者或投资者得到保证,同时,随时享受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刺激着搭便车者对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物品的过量过度使用(城市人可以无需购买门票而任意地到农村去享受农村环境带来的各种好处,在享受的同时将城市的垃圾转移至农村),最后的结果是使整个环境系统的供给能力接近枯竭。
由个人来提供农村环境资源公共物品只会带来低效率,因为公共物品消费的不可分性和非排他性,消费者就能坐享其成地从别人支付的物品中获利,这在社会上就会提供一种“不劳而获”的激励。如果此种激励一旦产生“示范效应”,那么就会导致无法实现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的有效供给,继而会出现供不应求。再者,如果农村环境资源系统能有效地由私人来提供,那必须现通过法律制度将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的产权界定给提供者,然后由消费者基于他们对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的不同偏好给出不同的价格构成定价系统,然而农村环境资源系统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这样的定价机制无法起作用。这些分析都表明,公共物品的市场供给途径是行不通的。这为政府单位,非营利性的机构如环保NGO、环保委员会,或农民协会参与农村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提供了可能。如在1950年由生态联合会发展起来的具有民间性质的自然保护委员会就在建立自然保护区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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