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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分析

  
  (二)可持续发展中的农村环境问题
  
  可持续发展是任何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所要考虑的因素,它必须是效率和公平的有效结合体。
  
  可持续发展涉及到的是一个代际之间的资源有效分配问题。关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的解决,罗尔斯提出这样的理论:让每个人都处在同样的“无知之幕下”(所有人对自己的资源禀赋、社会地位、资源占有等情况一无所知),人们会制定统治社会的契约条款,并表示自己的所有行为愿受这一社会契约条款的约束。这一原理运用到环境保护之中,如果人不知自己何时会出生,是归属于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那么大家在制定资源分配方案的时候,每个人所提交的并最终选择的方案肯定是既不会对环境资源进行过度的开采也不会对环境资源加以积极、主动的保护。如果将社会所选择的这种规则上升为法律制度,那么此规则就是法律上的可持续发展规则。同时,可持续发展还涉及到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问题。对环境资源利用效率问题的解决与环境资源利用的自由度是分不开的。可持续发展规则表明,如果后代人能取得当代人同样多的福利,在不影响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权利时,当代人有最大的自由对环境资源进行开采和利用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代的福利取得是以降低后代的福利水平作为条件,或者当代人为了获得既定的福利而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的问题留给后代人,那么这些行为都违反可持续发展规则,均应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从经济学角度看,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分为有弱的可持续发展、强的可持续发展和最终的可持续发展。弱的可持续发展,指当代人只能使用应属于当代人的环境资源而不能过量后代人的环境资源量没有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上。比如我们对于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是不能使环境的负荷达致极点及用完所有的自然资源,而应使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总资本存量不变。弱的可持续发展在自然资源存在可替代性的前提下是可以得到维持的,但是,自然资源的可替代性是很少见的,如可耗竭性自然资源一旦被消耗或者被破坏就不可能被替代,因此弱可持续性在解释农村甚至整个环境资源保护时就出现可了不可周延性。此时,必须坚守强的可持续发展,即保持自然资源的存量价值。与强、弱的可持续发展相比,最终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有利于农村甚至整个环境资源的保护,因为它强调对单个类别自然资源的实际流量的保护而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这种视角为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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