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环境污染中,外部性是指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对农村环境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经济活动主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外部不经济性是使经济主体忽视环境保护,即不愿意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内在原因。能获得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负担,这是理性的经济人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此外,农村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提供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某一经济活动主体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却需要其他的经济活动主体对由他破坏和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而付出代价,除非有强制的法律制度要求这样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道德高尚以致情愿做出此行为。即使我们的立法机关设计出了这样的法律制度,其也是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悖的,不会产生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益或者立法者所期待的应有效果。因此,包括资源开发和利用在内的经济活动的外部经济性,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基本原因;市场上缺乏将外在成本内在化或者有悖于市场经济本质的法律制度则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
在经济学中,有外部性一语十分相似的概念是“公有地的悲剧”(“公地的悲剧”、“公有性的悲剧”)。哈丁曾用开放的牧场来描述“公有地的悲剧”。在一个向所有牧民开放的牧场,牧地或草场是公有的,在草场的畜群是私有的,实际上草场对牲畜的承载力是有限的,每个牧民都力求使自己个人的眼前利益最大化。于是,从牧民的角度看,他所考虑的是如何扩大自己的畜群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会考虑整个草场的承受力和牲畜增加对它的破坏和退化,每个牧民会无限度地增加自己的牲畜头数,而从草场情况看,每承受一头牲畜都会给牧场带来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由全体牧民承担。由此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牧群规模越来越大,草场的损害和退化也就越来越严重,最后,所有的牧民不得不从草场撤出,这就是著名的“公有地的悲剧”。这一现象在农村很普遍,每家农户对于集体的土地、林木、河流等自然资源,只注重开发、利用,而不愿花财力、物力、人力加以保护。如果我们将“公有地的悲剧”开展到整个环境保护领域,大气环境向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开放,则会产生如下情形:大气中污染物越来越多,大气环境的污染和退化越来越厉害,最终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差得使人无法生活和生产,全体居民不得不从撤出某地或花大量金钱专门治理大气污染。这就是“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
从外部性理论和与之相应的“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概念可知,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在于,农村“公共财产资源”或无主资源在法律上无从清楚划分其归属,或者在法律上界定这些资源归属的成本高不可测,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根本没有对这些资源的产权归属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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