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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庭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初探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保证办案质量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构建环境法庭的过程中,笔者以为,保证受诉法院能够排除行政非法干预,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应是设置环境法庭时首先需要遵守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权势,也不服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处理案件的指示或命令。”[7]保证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审判,实现公正审判,不仅仅是要考虑到行政机关是否会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施干扰,也要考虑到法官的素质,能否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审判。
  
  2.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保证原告起诉权的实现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实质上是便于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依法行使诉权,方便其参加诉讼活动,维护环境权益。因此,在环境诉讼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也是设置环境法庭应注意的基本原则。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便利不是简单成本与距离的相加,而是是一个综合性的内涵,既有空间因素,也包含时间因素。
  
  笔者以为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考虑到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法庭。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在中级人民法院一级设置环境法庭,可解决学者所谓的案源过少,造成司法成本浪费问题,同时,随着交通的便利,在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置环境法庭相对而言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3.合理分配,适当负担原则
  
  法的任务和职能就是“通过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小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率。”[8]据此,笔者认为在确定环境法庭设置后,就如何明确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时,因遵循各审判庭合理分配,适当负担原则。即要合理、充分考虑各审判庭之间的合理分工,不致使案件过分集中在少数审判庭,进而使这些法院负担过重,或者某些审判庭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贯彻这一原则,并不是单单从平衡案件数量的角度出发,还要综合考虑环境法庭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及综合素质,做到审判队伍专门化,法官专业化,形成一支精干、高效、权威的审判机构,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下处理环境权益纠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公正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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