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所谓司法专业化就是把本来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范围(主要是事务范围)提取出来,交给特设的法院或法庭管辖。有学者认为,司法的专门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专门法院,设立独立的专门法院,可以培养精深的法律专家,提高审判的速度与质量,例如我国的军事法院、铁路法院。二是专门法庭,比如在一个有全面管辖权的法院设置专业法庭,对特殊的部门提出专门的要求,则可以提高司法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5]
正如我国在法院内分设民庭、刑庭、行政庭等,目的就是在于实现案件的集中管辖,通过“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方式,实现司法专业化,同时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实现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故,环境法庭的建立,从某种意义上正是该要求的体现。
(二)设置环境法庭是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
由于环境纠纷的复杂性、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以及涉及面之广,决定了在审判过程中对专业性人才的渴求,而现实中由于缺乏环境诉讼人才,使得法院在处理环境案子时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技术上遇到巨大的困难。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诉讼的久拖不决,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如此说:“一个环境官司一打往往就是几年,而且还不一定有结果,即使有结果受害者也大多不满意。”法官必须在环境案子上处理专家们对案子的证词以达到断案的要求,往往顾此失彼。不研究司法的“供需问题”,就无法知己知彼,进行有的放矢的司法改革,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因此如果环境纠纷被认为极其复杂,那么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环境法庭。[6]
三、设置环境法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以为,设置环境法庭可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并解决现实中亟待解决的环境纠纷的归属问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环境法庭要发挥理想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制度,从当前来讲,有受案范围、诉讼主体、管辖法院级别等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笔者以为关于建立环境法庭这个问题,必须在慎重、认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设置环境法庭的必要性,可行性都需要认真探讨,环境法庭的定位也需要深入研究。笔者在参考学者的观点下,提出自己的看法,具体论证如下:
(一)设置环境法庭需坚持的原则
1.保证受诉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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