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环境法庭的实践依据
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并非是理论学界的空想。据学者不完全统计,国外如澳大利亚、南非、美国(部分州)、孟加拉国、科威特、瑞典等国家均设置相应的环境法庭,专司环境污染的案件。如瑞典在196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法之后,随即成立了环境法庭,以快速有效地处罚环境破坏犯罪行为。韩国设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可以对任何有关环境破坏的线索展开调查。美国在环境的司法保护方面更是不遗余力,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环保局以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同时南非、巴基斯坦近几年也开始设置环境法庭[3]……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潮流。
在我国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以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工作,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环境法庭,如2004年,为有效解决环境纠纷,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成立了环保巡回法庭,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行政执法问题,为我国设立环境法庭提供了宝贵经验。在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成立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厅,专门审理环境违法案件,不能不说是一次与国际接轨的做法。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十年来我国环境法研究十分活跃,在环境基础理论和应用法学等各个领域都进行了不同深度的研究,积累了大批的先进性成果,高校也注重培养环境法学人才,这些对环境法庭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人员支持。
二、设立环境法庭的必要性分析
学者们在分析当前环境纠纷案件处理的存在缺陷的同时,提出了效仿军事法院或海事法院的做法,构建一个独立的环境法庭,来解决目前环境案件审判存在专业性不足等缺陷。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理由:
(一)设立环境法庭是司法专业化的体现,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通过司法专业化,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当前我国法院改革的方向,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社会分工,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分工的发展,法律机构会发生一种趋势性的变化,即法律的专门化……出现了法律机构具体设置的专门化。”[4]而正是通过该项活动及法律内在的理性力量,让君主将司法权力交给法学家群体,从而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保证司法独立,推动法治进程。
四十多年来,我国法院一直在朝这个方向发展。从原先只有刑庭和民庭,到现在的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管审判监督的刑二庭和告诉申诉庭,管经济犯罪审判的刑三庭,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下新类型案件的增多,不少沿海发达地区法院又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这些无不在说明,随着社会法治的进一步推进,设立专门法院审理是大势所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