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市场矿业权的流转方式简介
二级市场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关于矿业权平行转移的市场,是一级市场的延伸和扩大,是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市场,利用市场发现价格和配置资源的特性,起到繁荣和促进市场发育的作用;二级市场的建立,有助于“矿业企业生产集中度的提高” 36,“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37。
二级市场矿业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有:
1、矿业权转让。狭义的矿业权转让就是指矿业权的出售,即矿业权主体在满足矿业权转让条件下,将其矿业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它是矿业权主体的变更,矿业权权利义务的整体转移。
矿业权的转让,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5条的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为:“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4条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转让矿业权,我国实行的是两级审批制度。由于我国对转让实行实质审批制,在未得到批准前,当事人签署的《矿业权转让合同》不生效。若转让人转让的矿业权系无偿占用的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同样需遵守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评估确认程。
2、从广义上讲,矿业权转让还包括矿业权的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等
根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
41条、第
42条、第
49条、第
55条等的规定: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矿业权合作包括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另外,矿业权的继承、交换、赠与等,也是矿业权的流转方式,但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不多,对于继承、交换、赠与应满足的条件,如何体现矿业权的特殊要求,也存在不同看法,这几种方式实践中也不多,不再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