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归可持续发展理论
以上内容从国家政策层面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知道思想从协调发展思想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历史沿革以及二者的联系,亦揭示了在现行法律现状当中二者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回答了可持续发展是否作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但是,对于关键的问题,即可持续发展能否(或应否)作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仍未得到论证和说明。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论证需要回归可持续发展理论,联系其产生的背景考察其实质和内涵。
可持续发展源于发展理论,是发展理论在研究深度与广度上的继续与深化。[9]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问题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首要关注的问题,即使在冷战世界的背景下,各国首先致力于的还是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发展理论主要关注实现工业化以后的社会矛盾,如贫富差距、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平问题,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带来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以及后工业化时代如何发展信息社会的问题。而对于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和一系列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更多关注的是如何摆脱贫困、实现工业化以致实现全面现代化的问题。但是,世界是整体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发展均要受到世界发展潮流的影响,特别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信息化革命开始以后,世界经济的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交往同时分别谋求自己的利益,结果往往是发达国家借助经济和技术优势获得了不公平的利益,由此产生了所谓的南北问题。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冷战已至后期,但国际政治局面仍然复杂,苏联在阿富汗进行的战争、两伊战争以及中东战争等使世界发展面临战争与和平的困扰。在发达国家完成工业化社会以及发展中国家建设工业化的过程中,传统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环境和生态危机愈来愈严重,也引发了人们对环境与发展的思考。
1962年出版的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表达了当时发达国家有识之士对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关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阐明了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条原则,包括了保护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援助发展中国家脱离贫困、实行科学的人口政策、发展环境科学技术和教育、销毁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加强国际合作等有关内容,并表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共同、持续和需求等原则的内涵,被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雏形。上世纪八十年代,联合国针对当时人类面临的三大问题:南北问题、裁军和安全、环境与发展,成立了由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瑞典首相帕尔梅和挪威首相布伦特兰为首的三个高级专家委员会,分别发表了“我们共同的危机”、“我们共同的安全”、“我们共同的未来”三个著名的纲领性文件。为了缩小差距、保障安全和实现未来,三个文件都不约而同地得出了世界各国必须组织实施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样结论。[10]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对可持续发展加以了进一步地明确、强调和发展。[11]又经过国际社会各个国家10年的实践与合作,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于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会议通过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承诺》等文件,明确了世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即在未来10~20年里人类拯救地球、保护环境、消除贫困和促进繁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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