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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属性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明确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和思想内涵,并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1994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这里,政府关于指导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文字表述仍然是“协调发展”。据此,国内诸多学者认为,“协调发展”是我国对“可持续发展”的另一种说法,其内涵是一致的,可以等同视之。
  
  1996年,江泽民在《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讲话中强调,“必须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讲话表明,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可持续发展思想虽然源于环境保护,但是其内涵已经超出了环境保护的范围,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是一种必须为之的途径。从价值的角度来说,可持续发展是目的性价值,环境保护是工具性价值。可持续发展理论不仅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且是指导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理论强调,“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的整个过程》的讲话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事关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理论表达了这样的认识,即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协调发展侧重于横向的关系调整,而可持续发展侧重于纵向的关系的调整。协调发展理论中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分别的两个重要内容,通过统筹这一手段,使二者达到平衡统一的状态。可持续发展强调纵向关系的调整,强调持续性,但其前提是各个横向关系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整体的长远战略,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各个领域具有指导作用。
  
  经上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的考察,笔者认为,国家战略指导层面对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的认识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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