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移植来的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是关键所在。我们所熟知的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社会系以义务为重,忽视个人权利;西方社会强调个人其权利与自由。中国法走的是一条与征战有关的“兵刑合一”的道路,而西方古代希腊、罗马法是在氏族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所以它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但到最后的时候,中国法主要是担当社会控制的重大任务,所以中国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那样一种社会控制,追求那样一种“无讼”的社会和谐的状态。西方的法是通过相互权利的一种博弈而达到合理的、正当的社会安排,也就是所谓的“正义”[18]。传统的中国社会,原系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故要求个人与个人的对待行为,须各依适合其身份地位的方式为之。换言之,传统的中国社会系以义务为重。据此人民对于法律准许行使或主张的私权,常不加以行使或主张。传统的礼教极度重视个人道德以及附随个人道德而生的义务与责任。一个社会,既然要求个人自动遵守适合种种与他人对待关系的行为规则,必然就注重修身与自律。就难免轻视了公德与公益。据此私权不依法行使,不依法主张,为公益而求助于法律,一般人更是裹足不前[19]。搭便车更是大众的普遍心理,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也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迟迟不露峥嵘的症结所在。那么上述差异是否意味着该制度在我国不可行?不尽然,因为虽然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差异,但其原理是相通的。作为人类文化,其“心主身从”的文化原理是相通的,在中国,心主即是德主,德主刑辅即是人的理性对非理性的控制,但内涵偏重于人内在的品质,体现为人的道德和人格;在西方,心主即是以神或以人的理性为主但内涵偏重于人的智性和精神方面,表现为人的知识或信仰,因此西方之治可谓知识之治、信仰之治[20]。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有存在的合理性。
最后,会通,现代中国法律,随西方的成规,基本上以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目的,再进而依据公益以限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则为了养成中国人守法的习惯,似不能不做到二点.其一,加深对于个人权利自由的认识;其二,基于此种认识,进而提高对于公益公德的责任感。至于其途径,要在尊重法律的标准与程序,以达成个人权利自由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均衡。不过,我们需要强调,活法的新规范或礼的新规则,其演变产生,并不是以西方法制的道德为最后的标准。新规则与新规范,应该时时接受礼之基本原理原则的考验,所谓礼之基本原理原则,不外是普遍的道理与基于人性人情的原则[21]。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