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方面,是公民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手段,它可以有力地支持和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极大地促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11]。作为一种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在遏制环境破坏和污染、保护公共环境、防止“公地悲剧”事件出现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我国长期笃信“行政万能”,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法手段极其有限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使得行政手段在环境管理领域更加“捉襟见肘”。环境问题突出和行政手段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的力不从心,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环境纠纷和冲突愈演愈烈。但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起诉主体的资格具有严格的限制,因此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已今非昔比,但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质量却受到环境问题的严重威胁。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件频繁发生,由此而引发了大量的环境纠纷矛盾和冲突,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是摆在我们眼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放眼世界,借鉴经验,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研究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否解决环境争端以及有何重要意义,是研究者首要思考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解决争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具体表现为:首先,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其次,可以给环境破坏者一种强大的压力,迫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的规定;再次,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执法[12]。
2.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欲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先要知其内容。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原告资格、起诉条件、诉讼性质及诉讼标的和目的、救济手段等。
3.如何构建?有关此问题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主张在中国现行民主法制框架下,可以通过改造现行环境公众举报制度,并将公众举报制度和对举报的反应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环境公众举报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起来,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现阶段民主法制国情的公众通过诉讼参与环境监督的程序制度[13]。另有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环保公益诉讼,不一定要制定一个专门的立法,可以在《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增加公益诉讼的条款。尤以在修改《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保法律时,将“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变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行政机关检举和向司法机关控告”明确诉权更为可行[14]。方案之多在此不再一一叙述,孰是孰非,有待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