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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二、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背景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1.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提出。20世纪,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日益加剧,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民众对企业和政府普遍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在环境危机和民众“信心危机”的双重压力面前,法律赋予公民环境权的时机已出现,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保障公民能享有良好的健康、适宜的生存环境。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环境侵害救济的实践开始表现为从个人主义法理向社会本位法理过渡,出现了环境权利社会化的趋向,进而发展成为一种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以及针对公共环境权益危害而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7]。
  
  2.诉讼法理论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原因行为多为企业经济活动,往往具有社会妥当性、价值性、公益性、合法性以及环境侵害更多的是以渐进侵害的形式出现亦即环境侵害是通过环境要素间接发生作用,因此传统的诉讼理论对环境侵害的认定就会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诉之利益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是其中最大障碍,环境侵权救济理论的发展突破了传统诉权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原则、原告资格认定的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
  
  1.起诉资格的扩大。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共有性,一旦对环境造成侵害,就有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利益,再者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公害性”,后果难以估计,恪守只有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方可为起诉主体的传统诉讼理论信条,无疑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之处,在于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允许“任何人”针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8]。
  
  2.救济方法的充实[9]。鉴于环境利用行为具有社会有用性及损害发生不可避免性,如何保证受害者的利益切实得到维护且达到诉讼目的——保护环境公益,而又能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救济手段具备了,但问题关键还在于权利救济如何得到落实,否则权利就会被暴虐吞噬,只剩下一纸空文[10]。与传统的侵害行为相比,环境侵害行为有其价值正当性的一面,其救济方式应当有所区别。例如请求法院发布禁制令、取消行政机关的决定、民事处罚等救济方式,为一些国家所采用。
  
  三、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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