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The feasibl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刘加尧;王秀科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与此相随的环境纠纷亦有急剧增长的势头,如何快捷、有效地处理环境纠纷,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难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解决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有关的理论研究亦颇多,但在实践中迟迟不露峥嵘。本文在论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形成的内在动力及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以法社会学视角,分析该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以及其成就的条件。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法社会学;可行性
【全文】
社会发展的空前繁荣带给人们巨大物质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无穷的灾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更严重的是使得人类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进一步加剧。当前世界各国政府都致力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寻求最佳的缓解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的途径。在全球司法改革的浪潮和ADR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的高度工业化、科技化使得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远远超过在它之前的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创造如此巨大的物质财富必然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并将直接导致自然不堪重负,人们为了满足自身贪婪的物质欲望,过度地向自然攫取,引发了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枯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其最终的结果将是自然对人类的疯狂报复。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自然界的报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近代社会以来公害事件频频出现,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环境问题由于其后果的严重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环境纠纷与其他纠纷相区别,亦即传统的诉讼方式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已力不从心,传统的诉讼方式受到了挑战,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将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也称为公民诉讼。其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最早出现于美国,体现了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因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诉讼方式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