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探讨

  第一,该罪中的原因力具有不特定性。在不作为的因果进程中,不作为只是消极地防止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是自然而然的(相对于不作为行为而言),其进程模式为改变现状的举动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但是属于没有改变现状的举动太多太广,具有不确定性[5]。
  
  第二,原因力的依附性。在任何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在应当实施某种作为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因为不作为、不进行防止而导致结果的发生。监管义务人的不作为只能与他人污染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不作为不会单独引起危害结果,而有赖于上述业已存在的因果锁链的进程。[6]
  
  3.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内部结构的特殊性。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所形成的是一条不直接的因果链条,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其他的原因介入。[7]也就是说,监管义务人不作为之前或者同时,在客观上就已经存在或者潜伏着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因果锁链。而这种对社会有害的因果锁链,正好是监管义务人特定的作为义务的对象,即阻止这种对社会有害重大污染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出现。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判断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时,由于有介入的因素,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有在事实证明行为人实施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时极有可能不发生该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说不作为犯罪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8]环境监管失职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又介入被监督人的行为而导致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如何确定先在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要判断先在行为与最后结果的因果关系,首先要判断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以及其本身是异常还是非异常的[9]。笔者认为分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应从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结果是不是由于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在有能力履行其监管义务时,没有履行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着手。如果被监督人的介入行为独立于监管义务人的行为时,那么监管义务人的行为并不是导致最后结果的行为。只有在监督人的介入行为从属于监管义务人时,也就是说被监督人的行为是由于监管义务人疏于履行自己监管义务所引起时,监管义务人才对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判断环境监管失职罪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行为人的行为和最终结果之间的或然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