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因果关系则认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发展过程当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都属于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必然因果关系的缺陷,但也存在很多适用上的问题。例如:如何在偶然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是哪一个原因最终负责,偶然因果关系说并没有给出答案。围绕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进行争论对因果关系问题的最终解决毫无益处,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二)条件说
条件说又称为“全条件同价值说”,该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无A即无B”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条件不存在,结果也就不存在。这种观点实际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有逻辑上的条件关系,就存在因果关系,并且给结果以影响的所有条件都是具有同等价值的。条件说在德国和日本都处于通说的地位。条件说对于防止个别人利用制造一定条件的实现犯罪目的上时十分有益的。例如,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疫因学因果关系——高度盖然性说,很好的解决了判断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并且,条件说采取了一系列做法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条件因果关系奠定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事实基础,可以说是所有因果关系的起点。
(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在条件说无法克服自身缺陷的背景下产生的。相当关系说主张的是和结果的发生有相当概率关系的行为是这个结果的原因,若A就B,如果有相当概率A存在B就存在,AB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说明该行为产生的结果是通例而非异常的。
相当因果关系对介入因素的判断与条件说和客观说都不同。相当因果关系强调对“相当性”的判断。[2]相当因果关系对介入因素的判断不仅从“行为是是否能为行为人预测”的主观标准出发,并且还从三个方面考虑具有客观性质方面的情形:第一,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终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高低;第二,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第三,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因果关系
环境监管失职罪以一定的特定义务和职责为前提。如果具有能力而没有尽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就是典型的不作为表现。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行为人是因为对他人可能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不予监管,采取一种漠然的态度,最终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结果的产生。其行为是他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原因结果这一“大因果关系”中的子系统。其他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促成了结果发生的因素,而且这种因素存在于不作为之前或者同时。因此,在研究本罪的因果关系时应关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