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基于上述对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不能有效实现状况及其主要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要切实保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实现,除了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坚定不移走依法治国道路,培育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法律意识,为环境行政执法构建良好的执法环境之外,重点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4]:一是中央立法主体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供给科学、合理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高质量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资源,克服现行立法中不利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诸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失、虚位、含混不清等问题,并在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追究程序、追究措施以及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克服立法稀缺等问题,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全国各地有效实现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提供制度基础与前提。与此同时,地方立法主体也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情况的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关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的地方性法律制度。在这个方面,首先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规范化,以便于实际执行。其次,要通过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权,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形式,进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最后,还可以借助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性规定。二是不断稳妥的推进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各类体制改革,建立环境行政综合决策机制(指政府及相关行政主体在作出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使三者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改善。其关键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立健全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政绩考评制度,逐步消除影响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有效实现的体制性障碍,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实现创造良好的体制基础与政治基础。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公众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检举、揭发、控告的有效反应、处理机制,尽速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问责制,建立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者事件行政责任倒查制度的同时,建立有效防控环境行政责任追究主体在追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方面不作为、不依法作为问题的法律制度。五是建立健全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关行政主体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协同、配合机制和制度,以防控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配合不利的情况,保障既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六是强化环境行政能力建设,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实现提供组织保证。所谓环境行政能力实质上就是各类环境行政主体对自身和整个社会稳定存在及和谐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源的获取、配置、整合和运用的能力。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与行政体制不良等因素的制约或者影响,我国环境行政能力总体还不够强,各级各类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综合决策能力、纵横向协调能力、行政资源整合与配置能力、行政信息收集与运用能力、内部治理能力、环境行政事务处置能力、快速反应能力、行政服务能力等均与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只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举措不断强化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能力,才有可能使环境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也才能够使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得到最大化实现。七是继续搞好普法教育和现代文明教育,培育公众生态文明、生态安全意识,促进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政观念的转化,助成现代行政伦理道德水平、行政执法能力与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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