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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权威之间

  

  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用两种宪政观来解释。古典宪政观强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新”宪政主义关注政治过程在形成良好的决策方面的意义。《文集》是古典宪政主义的一个典型体现,我们也发现,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所体现的立宪思想,已然超越了古典宪政观念,为现代学者所强调的所谓新宪政观,在联邦党人那里已有明确的体现。首先,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所一再宣称的美国共和政体,不仅以代议制为特征,而且着力追求超越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政治不像现代多元主义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偏好汇集机器;其次,对于何谓“好政府”,普布利乌斯也没有摆出时髦的“价值中立”姿态,而是对政体的优劣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第三,在联邦党人眼中,宪法不仅是一个驯服政府不得作恶的律令,也建设性地谋求一个能动的、负责任的好政府。对政治价值的明确立场,使得联邦党人与现代的价值中立态度区别开来,他们更像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家的传人。


  

  关于第二个问题。与乌托邦主义者不同的是,他们把立宪设计建立在对政治生活基本特征的深刻洞察之上。他们没有愤世嫉俗地把政治理论建立在单一的人性善或者人性恶之上,而是在制度设计中显示了一种远为冷峻的政治科学立场:正视人类天性、不扩大其美德、不夸张其瑕垢。麦迪逊对暴政的定义是形式主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对大众民主内含的“多数人暴政”的揭示,使他的政治科学立场更为彻底和不妥协。正是在这一点上,联邦党人揭示了近代以来立宪主义的一个核心特征:宪法是反对政治垄断的文件,她是政治生活中的反托拉斯法。


  

  在政治秩序的变革方式上,联邦党人令人信服地排除了那种依赖暴力、自然等级秩序作为政治秩序形成方式的正当性,相信每一代人都有能力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追求自由的政治秩序。他们相信制度的意义,认为良好的规则设计可以约束人性的偏私,张扬人性的美德:责任、公益感以及理性精神,他们相信良好的制度约束能够“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由此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以野心对抗野心;控制和利用党争;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限制政治决策的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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