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自主。尼诺论证司法审查正当性的第二个思路是将法官本身设定为道德上自主的个体。民主集体讨论和决定就获取道德上正确的结论并不比个人反思和决定更加可靠,因此法官自己的道德反思与判断同样是有效的,因此撤销任何源于民主的法律同样是可能,也是正当的。
(3)保存历史的宪法。尼诺认为,民主过程还有一个潜在的危险,就是当代人不断以自己的合意来背离与挑战历史的宪法传统,严重削弱构成历史的宪法惯例的基础。尼诺指出,尤其是修宪的民主决定方式,这是直接破坏宪法文本的过程,也许这种过程有助于实现实质权利,也就是增进了理想的宪法,但前面已经论证,历史的宪法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是民主决定的效力基础,对于传统与惯例的背离与削弱,最终反过来又是损害了民主本身的条件。所以在这个情况下,“法官理所当然就可以介入,以使民主的法律无效,进而保护赋予民主决定本身以效力的宪法传统。”
可见,尼诺对司法审查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论证,既不是证明其在内在性质上与民主一致(相反,它就是需要反民主),也不是证明其权力是“最不危险的部门”(这是一种制度主义的进路),而是论证司法本身对于民主慎议的公共性与正当性有重要的审查与担保的作用,能够检验民主本身的有效性以及作为民主条件的那些前提是否被尊重和被满足,这的确是一种相对新颖、“迎难而上”的论证理路,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与民主之间更加繁复的构成性联系。同时,也展现了其与其他学者的智力角逐,比如极端如批判法学的代表美国宪法学者图什耐特、宪法学者拉里.卡拉玛等人提出的“让宪法远离法院”、“他们人民”等命题,更加激进的呼唤民主本身的自决作用,又比如即便都属慎议民主阵营的哈贝马斯,其所提出的恰好相反命题,只有更加彻底的民主慎议本身,各种社会权力的交往与沟通,才能导致“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共生”,而不是靠司法审查来确保民主。我们不去更深入评论,仅仅是展示这些思考的不同痕迹,它们体现出理论论辩的智性魅力。
五、对话的宪法与公共理性之生长
《慎议民主的宪法》是旧瓶装新酒的杰作:作者叙说的并非一个原创的命题,但在论证理路上注入了非常多的新元素。尤其是作者的宪法意识,是其他同一阵营的学者所明显不具备的。在尼诺看来,宪法的发展与运动始终处在一种“复合的结构”中,这种复合的结构由自主的、先验的权利(权利的宪法);人民意志与偏好的表达欲参与(参与的宪法);宪法从制定开始形成的传统与惯例(历史的宪法)构成,宪政文明生长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平衡这样三种彼此形成张力的结构的过程。尼诺并没有哈贝马斯式的哲学家雄心,要藉民主之力来克服现代性的危机,从实践理性中发展出支配人类新的生活方式的交往理性,他只是凭借一个宪法学者的理论意识,要通过民主的公共性精神之生长来连缀和弥合宪法本身的裂缝与冲突,最终克服宪政文明本身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