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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理性与对话的宪法

  

  当然,尼诺更接近与赞同哈贝马斯的方案:民主肯定不能是个人的自我道德反思,需要在一个个群体中,依靠参与者彼此的倾听、交流、商谈与反思来获得对道德观念与正确法律判断的认识。民主商谈之所以不能完全是“道德平民主义的”,尼诺认为,这因为和原初的道德商谈不同,民主是一个“具有时间限制的道德讨论过程”,必须要受制于时间和规则的具体约束,换句话说,民主的过程是一个需要建制化的过程。它具体的认识论功能体现在:(1)了解他人的利益。对话的民主过程能够将自己的立场与他人的立场互换,能够注意从他人的利益诉求出发考虑调整自己的立场;(2)对正当性的探求。尼诺不否认民主的过程有自利的感情因素,但如果承认民主是一种对非正式道德实践的替代物,就必须承认所有参与者都要向他人表明自己的建议之正确性,“倘若他们的利益被说出来了,则还必须要表明这些利益时正当的”。换句话说,任何民主参与人的利益都必须被理由和理据正当化,这是道德商谈的必然要求。(3)探查事实错误与逻辑错误。尼诺认为,建立在彼此交流与商谈过程中的民主,能够将各自掌握的事实与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与交流,更好的获得理性的结果。(4)更加理性的谈判。尼诺认为,谈判并非商谈,它是建立在自我利益诉求基础上的一种实力主义,只有建立在倾听彼此利益诉求,理性反思自己诉求基础上的商谈才能为最终结果的达成创造出可能;(5)朝向集体公正。认识论立场的民主不仅能指引个人的公正追求,而且可以创造出聚合公正的孔多赛原理现象。也就是当每一个人公正追求的概率在增加的时候,集体趋向整体公正的能力与概率也就会必然增加。从而最终有助于公共理性的发扬。


  

  三、慎议民主的制度基础


  

  尼诺最终将自己的民主观描述为通过对话,把自私偏好转化为公正偏好的方法。然而,他也冷静的谈到,“这种民主观最大的障碍,来自于政治实践”,“可能有人认为我们对慎议民主理论之研究是正统乌托邦思想中的演练”。我想,尼诺的担心主要是在于,这种将个人的偏好进行汇集,然后彼此理性的商谈与慎重的反思而达成一致的过程需要有制度的保障,而且这种制度本身要建立在抛弃狡黠、实力主义与机会主义的前提上,而这些正是这个真实政治世界的基本图景。因此,尼诺也对一些基本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观察,这些经验世界中的制度,都与实现慎议民主有一定的关系,但又都存在不少缺陷。从这些讨论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作为一个宪法学者与宪法制度实践的操作者(作者曾是阿根廷总统人权与宪法改革顾问),条分缕析解析制度的能力。


  

  直接民主。尼诺认为,“我们至少必须在内心深处勇于更接近直接民主”。尼诺认为直接民主是有助于通过审慎的思考达到公正的民主讨论结果的。但现在的一些体现直接民主的制度却存在很大弊端,比如公民复决、全民公选等等,这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信息与技术的高度不对称,民众被政治家与精英所宰制;二是现在的这些民主商谈过程还缺乏对利益正当化的反思与证明,更多是个人偏好于反思的一个汇总,而缺乏集体的审议精神。为此,尼诺认为,直接民主不能等同于一人一票的全民参与,因为这种“参与者只回答是或否”,真正的直接民主应该是一个道德讨论的过程,应该提高讨论的公共性,并且在制度设计商尼诺提出地方主义是局部实现直接民主的有效途径之一(比如各种欧洲共同体的建立),同时也应该探索更新的面对各种公共危机问题时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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