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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理性与对话的宪法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尼诺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类似于宪法实践共同体的时空:在这个时空里实践者的道德判断可以修正乃至废止原先的宪法规范与惯例(所以他不同意德沃金关于法的阐释共同体的论断,他认为德沃金的判断过于保守,极端强调了历史宪法在这种解释共同体的权威地位),但必须小心翼翼,同时民主具有的认识论功能可以供人民与官员在确保法律秩序可预测性的情况下不断增进道德观念,确保法律判断符合道德的立场。


  

  那么,民主何以具有这样的功能?尼诺在下面就正式提出了“民主具有认识论功能”这一核心命题。在这里,尼诺展现了他杰出的理论整理与概括的能力,纵贯古今民主观念,将其区分为两组:不转化人民利益与偏好的民主观与转化人们利益与偏好的民主观。


  

  尼诺认为,不转化人民利益与偏好的民主观是一种传统的、也占支配地位的民主观。这种观念的要义在于:每一个人都可以保有自己的道德与利益的偏好,并假定人的自利性,因此民主也就是自利的人将自己的偏好与利益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中加以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质上是政治驱逐道德的过程,是原子式的个人为了自我保存和追求最大幸福与利益而加以谈判与妥协的过程,这里投票就是最方便与简单的民主决策方式,因此往往出现“多数人的统治”,而尼诺则深刻指出,真正的民主应该是对少数人的保护。尼诺指出,功利主义民主观、社会契约论、多元主义民主观都是此种类型。


  

  转化人们利益与偏好的民主观则展现出公共政治与私人道德交织的另一个画卷。这种民主观认为民主是有德性的,“民主的德性恰就在于它把人民最初的自我偏好转化为更加利他和公正的皮那好的机制之内。民主不仅制造道德上可以接受的结果,而且也通过把人民的偏好道德化,也就是通过把人民自己道德化,来制造这些结果。”人民主权说、完美主义和对话理论,被尼诺认为是这种类型民主观的代表。


  

  无论是“人民主权论”强调以“公意”对于个人私利的转化,还是以美国新共和主义强调的对个人公共性与伦理性的提升,或是强调对话与沟通的对话民主理论,在核心命题上的确可以看作是对原子式个人偏好的转化,在转化中克服集体行动理论展现的困境。显然,尼诺指出,他的慎议民主理论某种意义上是从第二种类型的民主观里提出的,也是一种“对话理论”,但他的理论具有自己的鲜明主张。


  

  这种主张是建立在对两种对话理论:罗尔斯的立场与哈贝马斯立场的超越之上的。尼诺指出,罗尔斯与哈贝马斯都是在民主理论中接近认识到正确立场的思想家。他们的核心关怀有一点是相同的:道德问题是可以认识的,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道德观念可以被程序合理的构建起来。不过,尼诺指出,罗尔斯的构建方法是一种“道德精英主义的”,他将道德命题的构建放在一个假设的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下,依靠个人“内心独白式”的道德判断来实现自己与他人的重叠共识;而哈贝马斯的构建方法是一种“道德平民主义的”,将道德商谈不加限制的放到各种主体之间,在各种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中来寻求共识,因此都需要合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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