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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理性与对话的宪法

  

  然而,多重语法之间的张力才是尼诺的问题意识所在。理想的宪法以个人权利与民主参与为核心,但历史宪法常常与之产生抵牾。尼诺正确的指出,以美国宪法为例,其本身不是产生在一个理想的民主商谈环境之中,它在历史上的流变过程也经常与自由的基本原则产生冲突,这一切根源于理想宪法所要求的是从“自主理据”中先验地推导出基本的自由原则,而不是从实存的历史宪法演变过程中获得。同时,在理想宪法内部,参与的民主与自由原则也会有冲突,因为“先验有效的实体主张可能会与按照合法程序产生的结果发生冲突”。也就是说,按照高度实证化的公议民主程序产生的结果会背离甚至消解实践推理所依赖前提的那些自由原则。


  

  因此,宪政本身并非毫无矛盾,在权利、民主与历史这三重语法中,它的叙事逻辑会彼此撕咬与伤害,只有妥善化解这种矛盾,那么才能“确定最合适的政府体制以及该体制内部权力的分立,确定代表制民主与参与民主的有效界限,确定一个有效的选举体制的要求,确定使民主价值最大化的政府体制”——尼诺最终要实现的一个关于理想政治结构的理论形态,并努力将之建制化,实证化。


  

  那么,方案何在?尼诺在进行了这种背景性的叙述之后,提出了全书的核心命意:重新认识民主的功能,重新发挥民主在权利与历史这两重维度之间的协调性作用。他将这种努力命名为“慎议民主”。在尼诺看来,民主内涵的重新阐发与妥善安置是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传统的制度构架里,更多是将民主的内涵理解为一种功能性的装置,仅仅是从“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功能性的角度,发现民主观念的重要性。民主最终被人们看成是以稳定为结果或目标的工具”,尼诺把这种传统观点理解为“主观正当性”,它是民主的受益者从其主观的稳定欲求外在地赋予民主的正当性,忽视了民主本身还具有的一种客观的正当性,也就是在客观上能够增进道德价值与发现更具有公共性的理想生活。而慎议民主正是要从这种主观正当性中背离出来,发展出作为调和权利与历史的客观正当性。


  

  应该说,这种关于民主本身具有客观增进道德价值效果的基本主张并非尼诺的“独门偈语”,相反,慎议民主是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西方一股重新认识民主内涵、克服宪政内部危机与矛盾的重要学术主张,包括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大儒在内的哲学家都被认为归属于这一理论阵营,最新近的一个研究成果更是提炼出慎议民主共享的四大命题[2]:(1)强调民主过程的反思性特征,而不仅仅是参与人的利益聚合;(2)强调民主政治结论正当性在于程序而不是实体结论;(3)强调民主机制内在与本身的商谈性价值,而非外在的工具性与功能性价值;(4)强调民主决策中民众参与和精英决断的调和,而非割裂。尼诺对慎议民主的认识也在相当程度上符合以上命题,然而在一定程度上,无论是观点还是论证手法,又展现出他的特殊性,尤其是与很多学者不同,尼诺的论证具有更强的宪法意识,对于民主客观正当性的论证最终并非解决民主本身的问题,而是要提出一套叙事来弥合与连缀宪政的内部裂缝与张力,其中的核心命题,就是他提出的“民主的认识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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