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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理性与对话的宪法

权利、理性与对话的宪法



读《慎议民主的宪法

王旭


【全文】
  

  一、宪政的多重语法


  

  出于对权力抱持一份深深的“幽暗意识”,近世西方创造出宪政文明。然而,“宪政”本身既是经验世界实践理性的总结,也是运用概念与逻辑创造出的语词。语词本身存在多重的使用语法,这既蕴含着复杂性,也包含着不断发展语词内涵的可能。如何发展“宪政”的规范性内涵,不断应对表象世界的复杂,这是宪法学,乃至公法学一个最重要的思想问题。在我看来,阿根廷总统人权和宪法改革顾问,杰出的法哲学与宪法学家卡洛斯·尼诺的代表作《慎议民主的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1] ,正是试图通过清理宪政的历史、逻辑与思想,在一个新的规范性框架内展现西方宪政文明的前景,克服既有的危机。


  

  与一般的宪政学者不同,尼诺是从一个法哲学的背景入手,来探讨宪政的内在框架。他敏锐的指出,我们一直谈论的西方宪政文明及其制度体系,其实内部交织着三重叙事的方式和语法,它们之间充满了张力:权利的宪法、参与的宪法和历史宪法(historical constitution)。


  

  简而言之,权利的宪法是一套建立在“个人权利与自主、人的不可侵犯性与尊严原则”的自由主义话语系统,它始终是传统宪政概念的最重要规范性内涵。参与的宪法,就是民主机制对宪法文明的渗透:宪法的运行需要在主体参与、表达意志的过程中才能获得稳定与可靠保障的力量。权利的宪法与参与的宪法,构成了宪政文明“理想的宪法”面向。历史宪法则是尼诺匠心独具使用的概念,它的核心含义在于为宪法文本的展开提供了一个时间的结构:宪法文本总是在制宪时刻获得原初的生命,各种各样的参与者(立法者、执法人员、法官、民众等)在一个连续地、持续地宪法实践中不断获得意义的一致性,历史宪法与“理想的宪法”会有冲突,但它使得特定社群对于宪法文本与内涵价值的意义获得了一个整体,也是解释宪法与适用宪法的“背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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