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排污标准的制定,只能根据现有的认识水平,并且必须贯彻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因此只能规范一定范围而无法涵盖全部。基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关排污标准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对于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没有相关排污标准的领域,环境侵权则实行过错责任。在环境侵权的过错责任中,应采纳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视为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
【参考文献】[1] 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有部分学者将环境、生态的破坏本身,将抽象的人类甚至动物等均作为环境侵权的受害者,纳入环境侵权法的保护或调整范围,这已经远远超出了环境侵权问题的范畴。徐祥民教授曾撰文专门明确环境侵权的民事侵权属性,分析了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的区别。参见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2] 例如《环境污染噪声防治法》(1996年)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第
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
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
85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3] 国家环保局:《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3717,2009-3-30访问
[4] 在我国学者关于我国环境法学总览性的著作中,均以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为通说(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徐祥民、陈书全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276页);我国民法学者也多持同样观点,在相关论著中将环境侵权责任置于无过错责任编、章中阐述(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3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目录第8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目录,第4—5页);另外我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梁慧星)和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杨立新)发布的相关民法典建议草案中,均规定环境侵权为无过错责任。
[5] 同前注④,杨立新书,第495页。
[6]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刘国涛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71—375页;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188页;前注④张新宝书,第345页。
[7]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5—457页;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364页;周坷:《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0页;钱水苗、叶勇飞、范莉编著:《环境资源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349页。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0—104页。
[8]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5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3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等。
[9] 此为徐祥民教授的观点。同前注④,徐祥民、陈书全等书,第276页。
[10] 同前注⑦,王利明书,第456页。
[11] 同前注④,张新宝书,第347页。
[12] 同前注⑥,金瑞林书,第148页。
[13] 王明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 参见王利明:《论无过错责任》,《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2期。
[15] 同前注④,杨立新书,第495页。
[16] 德国侵权法坚持侵权行为应当具备违法性的要件,并且提出了判断违法性的三个标准,被称作违法性“三段论”,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17] 参见王明远:《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与环境侵权的救济》,《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8] 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0页。
[19] 例如张新宝教授认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排污者应当承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通例。”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四)》,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10839,2009-3-30访问。
[20] 马俊驹、罗丽:《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21] 汪学文:《中德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比较》,《德国研究》1997年第1期。
[22] 参见程啸、张发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23] 另外过错责任发展中还出现了过错推定,也是对侵权受害人扩大法律救济的一种法律措施。但是从立法实践看,过错推定加重了被告的证明责任,因此适用过错推定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37条、《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和我国《
民法通则》第
126条等,我国民法草案第八编第
1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在适用上“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完全相同,因此其局限性也与无过错责任相同。故对环境侵权的过错责任的意义不大。
[2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7页;参见前注④杨立新书,第153页。
[25] 同上注,王利明书,第397—398页;孔祥俊等:《侵权责任要件研究》,《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
[26] 同前注24,王利明书,第394—396页。
[27] 参见程啸:《侵权法中“违法性”概念的产生原因》,《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28] 同前注24,王利明书,第406页。
[29] 同前注24,王利明书,第406、407页。
[30] 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法学家》2003年第3期。
[31] 同上注,王利明文。
[32] 同前注④,杨立新书,第163页。
[33] 同前注④,杨立新书,第193—196页
[34] 同前注24,王利明书,第222页。
[35] 同前注24,王利明书,第230页。
[36] 同前注24,王利明书,第232页。
[37]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