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归责追问
马洪
【摘要】环境侵权属于侵权法范畴,其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在环境侵权行为归责的适用上,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
124条规定的违法性要件,即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该违法性应作形式上违法解。凡无特别规定的环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其违法性要件作实质性违法解,并应该采纳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视为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
【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违法性要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由于致人损害系污染环境所致,因此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1]在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早期我国学界基本是直接套用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随着我国《
民法通则》和相关环境法的颁布,该说已少有人论及。根据《
民法通则》第
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文中涉及到违法性要件但未包括过错要件。而我国《
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前后我国制定或修订的相关单行
环境保护法中,对此规定基本相同。[2]该条文中对于过错及违法性要件均未涉及。1991年10月10日国家环保局在《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3] 该复函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过错及违法性要件均予以明确否定。
与上述立法和行政解释中均排除环境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同步,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4]并且绝大多数学者在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上均否认违法性要件。在我国目前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以及学界对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热议中,主流观点已经全然被接受。因此有必要追问: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能否不以违法为要件?当今世界环境侵权是否已排除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该如何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