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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拓展资源来源渠道
  
  在对企业征税的同时,应该开辟新的资源来源渠道,例如广泛的吸收社会各界的捐款,加大政府在对基金方面的财政投入,完善基金募集制度。在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过程中,我们建立开放式的基金,对于基金的总额不封顶,可根据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和减少,[7]不仅要政府的财政支持,还要广泛的吸收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募捐,有限制的允许基金管理组织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收益,从基金的内部挖潜,解决基金自身的运作和存续问题,从而缓解政府、企业的压力
  
  2.有限的允许基金资金进行营利行业
  
  扩大基金的活动范围基金建立并顺利投入使用后允许基金在不违背其设立目的的情况,投资环境营利产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国家应协助各基金会成立联合投资公司,聘请高水平的投资专家,专门负责基金会基金的投资经营事宜,以便在尽可能小的风险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在研究、设计方面的费用,从而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减少企业在研究、设计方面的费用,缓解企业的压力,在实现环境效益的同时增加了基金运作的经济效益。
  
  3.设立民间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是官方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在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时应该在建立官方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的同时设立民间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充分考虑环境基金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和公众关注性,允许民间设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源于发起人、社会募集和捐赠,同时规定较为严格的设立登记制度,并且在设立时需要主管机关的审批,必要时可以由主管机关对民间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
  
  (二)关于资金回收情况差的问题
  
  1.完善环境损害的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应该健全关于造成环境损害的相关责任方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美国在超级基金法中的规定,扩大相关责任方的范围,采取严格的责任制度与我国目前关于环境破坏污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结合起来,以便向有关责任人追究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监督管理
  
  建立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公众的作用,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的投资使用活动中。基金的使用让公众进行评议,评议的途径可以采取一般行政程序的听证会,或者建立公众意见反馈信息体系,来获得公众对基金投资使用方面的意见,可以及时的采取措施应对公众所提出的积极的建议,激发公众投身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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