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超级基金发名义授予总统做出反应的最高权限,而总统又通过1981年8月14号颁布的第12316号行政命令[6],反过来把这些职权委托给各部和各个官署。EPA就被授予了执行超级基金法的全面领导责任。超级基金运作中,EPA有权命令企业清除超级基金点,而且不必说明被命令清除的企业违反了什么法律,但是被命令的企业不一定是导致该地点化学物质污染的企业,EPA只要宣布该公司是“潜在的责任方”。例如,因为该企业曾经拥有一块被污染的地产,这就足够了。在命令清除中由于EPA在超级基金上的支出由特定的专项税收资助,而非来自政府的普通收入,因此开支不必通过常规的议会拨款程序,也不必经历事实上所有其他联邦支出都必须经历的详细预算审查,EPA不需要说明清除是否必须,也不需要考虑成本问题,从而导致EPA在使用超级基金过程中浪费十分严重。据统计,每年联邦政府投入超级基金的资金为15亿美元,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资金真正用于清理污染地,其他资金则被大量用十支持项目和行政管理,根据EPA自己的解释,该机构用于其签约人在清除垃圾处理场工作的一般管理费用竟高达450美元/小时,而且这一数字还不包括工资和由清理公司收取的一般管理费用。
三、超级基金法对建立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对污染土地的治理以及危险物泄露事件尚缺乏一套很好的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美国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其以超级基金法为基础形成的一整套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美国环境保护超级基金制度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制度自身以及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同时美国政府在1996年修订了超级基金法后于199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配套法律《纳税人减税法》,规定了对投资褐色地块的私人投资者用于治理地块方面的开支给予抵扣相应数额的所得税,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基金补贴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2002年美国政府有签署并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另一配套法规《小企业责任减免与棕色地带复兴法》,用以激励中小企业参加棕色地带的再开发利用计划。因此我们在借鉴美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
在应对处理环境问题方面超级基金法起到了显著作用,因此我们在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时,我们应该注意到:
(一)在基金的资金来源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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