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级基金法的目的及其法律责任形式
1.超级基金法的目的
超级基金法的关键性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反应机制——这个立即清除因事故性溢流或因涉及堆放有害废弃物处理现场惯常的环境损害的有害废弃物污染。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些要求就被加到了有害废弃物所有处理者身上:(1)要求处理有害废弃物的船舶或者设施的所有者和操作者出示财务责任证件。这个规定保证了排放有害物质的责任承担者包括操作者和运输者能都承担清除污染,恢复受害的自然资源环境的费用。(2)排放责任承担者有支付环境的清扫和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的责任。仅仅只有在没有发现财务上有责任被告时,反应基金才承担排放的有害废弃物的清除费用。
2.超级基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根据超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或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超级基金才可被用来支付治理费用。之后,超级基金将提起诉讼,向能找到的责任主体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费用。超级基金法第107 (a)条规定了治理费用的承担主体:①泄漏危险废物或有泄漏危险的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②危险废物处理时,处理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③危险物品的生产者以及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④由其选择危险废物处理场或设施的运输者一个。另外,最近的判例还确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承继人、贷款人亦需承担治理费用。责任主体对治理费用承担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且责任具有追溯力。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即使对危险废物的泄漏没有过错,也得承担治理费用。连带责任使得超级基金或联邦政府可向任何一个能够找到的上述责任人追索全部治理费用。事实上这种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不会因为有责任方属于有限责任形式而受到限制,即如果有关责任方无力负担其依据该法应偿付的污染清理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任何对其控股或参股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责任的对象[2]。而追溯更使得即使当初的丢弃是完全合法的,现在按照该法的标准可能构成环境污染,也可以认为丢弃的企业应负治理责任,同时也使现在的业主以及使用人负有治理的法定责任。只有在这样三种情况下,相关责任方才可以对法律责任进行辩护:(1)不可抗拒;(2)战争行为;(3)第三者当事人行动或者不行动,倘若被告用持有充分证据证实他履行了应有的谨慎责任,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消除可以预见的任何这种第三者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因此必然的结果是可以预见发生的[3]。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