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要制定完善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制度,增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实效性和长效性。如建立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农业、生态环境自身修复的生态补偿制度,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培育生态资本市场等方式,建立起政府、社会和市场多元生态补偿机制,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生态环境、能源资源有影响的经济组织征收环境资源税,促使其选择对环境资源影响性小的行业发展;对实施循环再利用或进行清洁生产的农村经济组织进行环境补贴,激励其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创新生产机制;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要进行绿色采购,优先采购积极保护环境的企业的产品和绿色环保产品,这是推动企业进行产品更新、产业升级的一种动力,是实现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的一种方式。
6.明确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效率,必须以一定量的资金作为支持。我们要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科学合理的做好农村环境保护整体规划,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技术投入,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如可以通过修改《
预算法》,将环保列入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政府农村环保的投入,一方面用于农村基础环境设施建设,如设立农村垃圾统一收集、运输、处理系统,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源污染现状;加大农村沼气生产设备建设,鼓励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通过“改水、改厕、改厨、改圈”的改造建设,提高生活卫生条件,减轻环境污染等。另一方面,用于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经费开支。环境行政执法的经费由政府专项资金直接划拨,有利于解决环保部门的执法所需资金难问题。
7.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当前,我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政府科学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还很不足,如畜禽养殖污染、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环保监管体制亟待完善。环保部门要尽快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针对农村环境污染特点的监测网络建设问题,逐步建成农村环境治理监测体系、农村土地质量监测体系、农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系统开展对农村水、土壤、大气、农畜产品质量的监测、检验与预警工作,确保实现“说得清污染源状况、说得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潜在的环境风险。”
8.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境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制知识,从思想上彻底转变农村居民的传统观念,强化其环境、资源意识,树立环境资源价值观念、生态文明理念和环保法制观念,提高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合理使用资源的自觉性。一是要对城镇基层领导和干部要进行环境科学、法律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二是必须对乡镇企业广大职工进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监督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遏制企业“三废”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三是地方各级学校要设置环保课程,开展环境教育;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地区环保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环保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制宣传册的发放、环保主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农民的环保参与、环保维权意识,自觉约束和减少自己的生活污染行为,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同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监督、检举权利,督促排污企业履行环保职责。五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敢于公开揭露和批评严重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分子,尤其是领导干部,对那些严重损害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同时应积极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分子。六是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鼓励发展一些民间环保组织,让公众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
9.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前提。虽然我国已颁布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还十分不理想,公众缺乏有效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不利于公共环境保护的参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从两方面加以完善:第一,透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诸如以下环境信息:大气、水等质量状况;环境监测和调查信息;违法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排污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等等。第二,从程序上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明确规定相关环境信息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负有公开环境信息义务的企业接到公民申请后的回复期间,若在回复期间届满满后仍未答复或拒绝答复,公民有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