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环保制度实施机制错位
近年来,我国在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执法力度和生态保护的建设方面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一些体制上的弊端和执法人员的主观原因,我国农村环境执法的力度还很薄弱,与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的贯彻实施 。
1.农村环保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健全。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环境污染及污染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业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10]一方面,我国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很不健全。农村最基层的环保系统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县级以下政府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少数乡一级设置有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环保机构,但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仅限于农村工业这一块。[11]农村地区的环境监测、统计和环境监察工作基本处于空白,造成环境污染破坏无人管理、环保咨询无处咨询。我国的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设置的突出矛盾,导致环保法律的实施常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科技、建设、财政等多个部门,由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要么抢着管、要么无人管”的重叠管理或空白管理的现象,影响执法效力。再者,依照我国现行体制,地方环保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环保机构本身的人、财、物都受地方政府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约了环保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更难以监督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易于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2.环保执行措施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第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既然违法比守法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那么一个企业如果是真正的经济人,他肯定要选择违法,而不会选择守法。”[12]第二,执法手段单一。环境执法主要是采取限制、命令、审批、禁止等直接管理方式,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督检查等社会保障机制的实施,执法手段单一、陈旧,缺乏灵活性,执法效果差。如对较好履行环保职责和社会责任的企业缺乏实质性的奖励,不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环境的积极性的发挥。第三,强制手段少,难以落实到位。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执行难。[13]第四,环保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只注重经济发展,轻视环境保护,在环境执法中常常出现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执法不力的现象。如一些地方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三同时”制度要求而先行批准建设、生产。
四、完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职责
1.修改与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一,中央政府应尽快制定《农村生态
环境保护法》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国家的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规,以协调、指导好各项具体的农村环境资源立法。内容应当包括:总则,具体规定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的总体目标、小城镇发展规划、保障机制等;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包括化肥、农药等污染防治;水资源污染防治,包括生活污水排放、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农作物秸秆处置等;土壤污染防治;城市向农村污染转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绿色农产品生产、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
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比如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及投入运行机制,化肥使用规程及无公害农产品等的相关标准,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件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等。而我国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要进一步完善、规范,以适应现今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