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上的辩护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则在社会公正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一方面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拥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意义。[14]由于实体公正具有抽象性,而且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所以实体公正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特别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案件。但程序公正却恰恰相反,它具有公开性、可视性。当实体公正实现时,程序公正可以加强实体的公正性,使当事人和社会更容易接受判决;当实体公正无法或难以实现时,程序公正可以保证经过公证程序的判决结果相对公正,使当事人和社会信服。因此,程序对实体是致关重要的,进行无罪辩护当然不能忽略掉程序上的辩护。
在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是通过程序上的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因此,当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实体权利就很难保障,这样就很难保障判决的正确性。所以,从程序上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就是帮助或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依法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15]司法实践中,很多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被告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无法申诉控告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之所以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造成冤假错案,就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严重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视被告人的辩护和申诉。
【作者简介】
白利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陈范,韦人:《无罪辩护过多了吗》,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
参见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2005年9月第二版,第35-37页。
参见陈范,韦人:《无罪辩护过多了吗》,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
参见陈范,韦人:《无罪辩护过多了吗》,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
本部分角度选取主要参考了李伟民,陈建国:《浅谈律师为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本部分的结构主要参考了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2005年9月第二版,第137页。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年3月第一版,第75页。
参见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年3月第一版,第76页。
参见毛立华:《论证据与事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08—110页。
参见毛立华:《论证据与事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0—111页。
参见陈立主编:《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539-542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100-104页。
参见陈家新:《浅议无罪辩护》,载《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
参见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2005年9月第二版,第12-14页。
参见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2005年9月第二版,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