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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

  
  再次,由于当前的一些不正当风气影响,律师为了在诉讼中方便自己的辩护行为,往往屈从于司法机关,一旦这种关系形成,律师为了维持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就会采取不得罪他们的办法而放弃无罪辩护。

  
  最后,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一旦遇到无罪辩护的律师,就会对该律师产生厌恶,甚至是憎恨,进而在今后的案件中为难甚至报复该律师。

  
  另外,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过去过多的从阶级斗争的层面对犯罪进行实质的解释,把罪犯当作阶级敌人的观念在群众当中仍然广泛存在;同时,过多的强调国家的阶级性质,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片面的信任国家司法机关,认为被采取刑事措施的就一定不是好人。这样也就把被告人的辩护人当作了帮凶,十分不利于无罪辩护的进行。

  
  所以律师一般都不愿作无罪辩护,特别是那些把握不大的案件。因此,这就要求律师要有一种大无畏的敢于维护正义的精神,敢于为民请命的胆略,敢于作无罪辩护。

  
  (二)业务条件——善辩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是基础,是前提条件,对无罪辩护来说同样如此,只有敢辩,缺乏善辩,终究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敢辩是刑事辩护的前提,善辩是刑事辩护的艺术。要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除了要有敢辩的精神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善辩的业务条件。

  
  首先,善辩是指法庭上冷静的头脑,灵活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巧妙的发言。这是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性条件。由于当前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毕竟辩护人在庭前所能获得的信息与强大的公诉方相比还是很少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所以,辩护人在作无罪辩护时更要抓住控方的每一个细微漏洞来发起攻击,变守为攻,取得辩护的最终胜利。

  
  其次,善辩更表现为庭下的准备工作,因为没有庭下的充分准备,就不可能有法庭之上的完美表现。证据的搜集,案卷的查阅,对相关人员的走访,与被告人的交谈,同法官的意见交换,等等。这些工作都必须比一般的辩护做得更细致,从中找出突破口,为庭上辩护作准备。

  
  再次,虽然律师个人扎实的专业知识不是善辩的表现,但却是善辩的前提,缺乏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善辩只能成为一种强词夺理。说得通俗一点,律师是靠法律吃饭的,法律专业知识就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而法律就是律师的“金刚钻”,只有把这个“金刚钻”打磨好,律师才能揽好瓷器活,并将瓷器活做得漂亮,做成精品。而只有成为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律师,你才能享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正义感,利用法律知识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快意感,利用法律知识在谈判桌上据理力争的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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