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对律师职责的规定
本文以上三个方面分别是从理论根源和间接客观方面对无罪辩护的存在根源进行了阐述,下面将具体说明作为无罪辩护的直接法定根源。只有无罪辩护切实的上升为了立法,体现在了我们的法律中,才可能由理论走进法律实践,才可能在我国,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发挥实际作用。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和《
律师法》第
二十八条都明确指出: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减轻和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在立法上保障律师行使无罪辩护权的依据。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也是律师必须履行的职责。
二、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前提条件[⑤]
(一)精神条件——敢辩
从实际情况来着,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的是公诉案件,在审判前一般都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起诉后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调查才决定开庭审理的。从总的来说,由于定性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加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多见,因而无罪辩护的情形不是很多。即使自诉案件,由于法律对自诉案件有较为严格的起诉条件,又经过自诉人较为充分的准备以及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后才决定受理的,所以无罪的清况也不多。事实上,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各国的无罪率也是相当低的。这样法庭也就很容易忽视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的成功就成了凤毛麟角,失败就成了辩护律师是否进行无罪辩护的潜在压力。
即使是出现了将无罪当作有罪的司法错误,往往由于我国各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更侧重于协调,而相互制约监督不够,而在诉讼过程中后程序机关一般不会轻易通过否定前程序机关的判断来纠正错误。例如,一个案件经过侦查机关长时间的侦查,终于“水落石出”,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审查起诉机关也认为是“铁证如山”,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是不会也不敢做无罪判决的,因为,一旦无罪宣判,那么就意味着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是错误的,结果就是,投入的巨大司法资源如何弥补,错误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无罪辩护要花的时间和精力都很多,特别是证据调查工作,常常事倍功半和劳而无功,甚至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据统计,已经有很多刑辩律师因为取证问题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