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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

论无罪辩护


白利勇


【摘要】无罪辩护是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控诉进行辩驳,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以获得被告人无罪判决的行为。在我国之所以存在无罪辩护,当然有其理论和实践原因。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难的辩护形式,要成为一名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就必须具备敢辩和善辩的条件。无罪辩护要取得成功,辩护人就必须掌握基本的辩护角度,辩护角度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关键词】无罪辩护;生存根源;前提条件;辩护角度
【全文】
  
  一、我国无罪辩护的生存根源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任何人在接受审判之前都不得被视为罪犯,更不能被处以刑罚。在这一原则之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基本上是不被剥夺的,即使部分权利无法行使,法律也从另一个角度赋予了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这样对被告人罪行的辩护就基本不存在障碍了,无罪辩护也就获得了生存土壤。然而,在这之前无罪推定原则的阵地是被有罪推定占据着的,诉讼程序成为了出罪过程,被告人在开始便已经成为了罪犯,罪犯的诉讼权利基本上被全部剥夺,辩护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无罪辩护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才存在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而且无罪推定是无罪辩护的首要生存根源。

  
  值得庆幸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理论上有新的突破,对无罪推定原则从立法上进行了肯定。《刑诉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一改过去“有罪推定”倾向,吸收“无罪推定”的理论精华,体现了人权保障观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与世界的接轨。根据《刑诉法》十二条这一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刑诉法》的其他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如把“罪犯”或“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称被告人,等等。由于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和具体规定更加明确,只要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律师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过去,有证据认定即可判罪,而今是虽然有证据,但不足的,不能因此认定有罪,即可进行无罪辩护。[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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